Page 2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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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分作業。開發建議書本文(包含建築設計圖說)頁數不得超過 200 頁,超過部
分不列入評分依據,惟其「封面」、「封底」、「隔頁」、「目錄」、「附件」
不計。
4. 申請人對本開發案基本設計有修正建議者,應製作修正前後對照資料表,附於
開發建議書內,同意接受土地開發主管機關之基本設計者免送。
( 三 ) 申請書件提送方式如下:
1. 申請人應將自主檢查表、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應書面密封)裝入申請書
件封(附件 1-14),再次書面密封後送達指定地點。
2. 開發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得由執行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
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申請書件經啟封後,不論是否取得投資權均不予發還。
八、申請保證金
( 一 ) 申請人應繳交申請保證金新臺幣○元,限以新臺幣繳交。申請保證金之有效期限
(現金除外),應較本開發案申請書件截止日長 180 日。申請人如以銀行開發或
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
者,其有效期應較本開發案申請書件截止日延長 270 日。
( 二 ) 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 現金
2. 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3. 無記名政府公債(我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發行之無記名債票)
4. 設定質權予執行機關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5.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6.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7.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特種基金專戶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
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執
行機關為質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詳附件二。
( 三 ) 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1. 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1) 申請人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
分行(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繳入或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臺北富邦銀行
營業部帳戶,戶名「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特種基金專
戶」,帳號 20033175508-6,取得銀行核發之收據聯後,將該收據聯附於申
請書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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