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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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除現金外,申請人應將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執行機關於啟封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
2. 設定質權予執行機關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收件 5 個辦公日前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銀行定期
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附件 2-1),向執行機關申請在該
申請書上用印,俟執行機關蓋妥後,攜帶該申請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銀
行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後,申請人應將存單、覆函(附件 2-2)、實行質權
通知書(附件 2-3)及質權消滅通知書(附件 2-4)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執行
機關於啟封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
3.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以我國設立登記且於境內營業之銀行開發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時,申請
人應向銀行申請辦理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附件 2-5),並將信用狀、空白匯票
及匯票承兌申請書(附件 2-6)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
以未在我國境內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所開發並由在我國設立登記且於境內營業
之銀行(含其分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時,應以執行機關為受益
人,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及確保開狀銀行及保兌銀行間之程序完備,且保兌銀行
應將該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在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指定地點。
4.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申請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附件 2-7),該保證書應由
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銀行印信,申請人應將該保證書直接附於申請
書件內,執行機關於啟封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
併附銀行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附件 2-8)格式,相關約定詳
契約書第 13、14 條。
5.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後(附件 2-9),應將該保險
單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執行機關於啟封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
併附保險公司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附件 2-10 至 2-11)
格式,相關約定詳契約書第 13、14 條。
( 四 ) 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名義繳納。
( 五 ) 申請保證金之退還
1. 申請人資格、規格、價格經審查不符本須知規定,或未取得投資權且無本須知
第 8 點(六)所定不予退還之情形者,申請保證金依執行機關通知無息退還。
2. 合格申請人申請放棄遞補資格者,執行機關得簽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意後無
息退還申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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