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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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  依本須知規定退還申請保證金時,以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保

                         證金繳納名義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 六 ) 申請保證金不予退還之情形:

                       1. 提出申請書件後無故撤回。
                       2.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與申請。
                       3. 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申請。

                       4. 提送之各項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甄選結果。
                       5.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6. 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7. 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放棄投資權或未於指定時間完成簽約。
                       8. 發生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嚴重損害於執行機關之情事。
                       9. 違反甄選文件規定,經執行機關認定其情節重大者。

                       10. 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投資時,未設立分公
                          司者,於簽約時未檢附設立分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11. 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甄選事項,對辦
                          理本甄選案相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九、申請作業程序

                 ( 一 ) 申請人應於執行機關所訂期限至指定地點購買本須知及甄選文件,並於執行機關

                      所訂期限內繳交申請保證金,且將本須知第7點(一)所列申請書件送達指定地點,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執行機關對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依本須知附件三辦理。申請人提送本須知

                      第 7 點(一)2. 所列申請書件有缺漏時,除不得補正者外,執行機關依本須知附
                      件三第 3 點(二)規定通知補正。

            十、甄選作業程序
                 ( 一 ) 執行機關對投資申請案件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與
                      規格評選,規格不符者不開啟價格封。

                 ( 二 ) 本開發案□無家數限制□未達 2 家提出申請者,不開啟申請書件封。
                 ( 三 ) 申請作業程序開始後,執行機關得因申請人資格不符,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

                      由駁回申請。
                 ( 四 ) 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依本須知附件三辦理。
                 ( 五 ) 本開發案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為○ %,申請人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

                      比率低於前述比率時,無法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價格評比依審查及評選作業原
                      則第 5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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