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P. 211
附錄
十一、審定條件作業程序
( 一 ) 執行機關對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完成後,審查意見有增加最優申請人應遵
守權利義務事項之必要者,經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列為審定條件。由執行
機關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依審定條件於通知到達日起 30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並簽訂投資契約書。
( 二 ) 最優申請人對審定條件有意見時(含本用地內捷運設施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委
託興建時,捷運設施需求或完工時程、估算興建金額等),應於執行機關書面
通知送達日起 10 日內敘明理由提出修正意見,否則應於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到達
日起 30 日內按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逾期視為放棄投資權,申請保證金不
予發還。執行機關得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
( 三 ) 最優申請人對審定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本用地內捷運設施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
委託興建時,捷運設施需求或完工時程、估算興建金額等)於期限內書面提出
之修正意見不為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接受時,最優申請人應接受審定條件並於執
行機關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30 日內按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逾期視為放棄投
資權,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土地開發主管機關不負擔任何責任,執行機關得
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
十二、簽約
( 一 ) 最優申請人簽訂投資契約書時應於正本上簽名,逐頁蓋章,並完成繳交預估投
資總金額 3% 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除得以申請保證金抵充外,不足之數
比照本須知第8點(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於簽約前繳足,未繳交或未繳足者,
視同放棄投資權,執行機關得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
投資人。履約保證金(現金除外)之有效期限,應依投資契約書約定辦理。
( 二 ) 投資契約書正、副本之製作及裝訂費用由獲得投資權之申請人負擔,投資契約
書正本○份由雙方各存乙份,副本○份供雙方使用。
( 三 ) 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簽訂時,應一併檢送依有關機關審查意見、評選會議紀錄、
該申請人於評選會議澄清或承諾事項及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審定條件等修正開發
建議書為土地開發計畫草案,並提送執行機關。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自投資契
約書簽訂日起 60 日內核定土地開發計畫,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得視開發案之特性
及實際需要展延期限,並通知投資人。
( 四 ) 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投資本開發案時未設
立分公司者,簽約時應檢附設立分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投資權,執行機關得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