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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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七 ) 投資契約書:指投資人與土地開發主管機關簽訂之「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線○站○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 八 ) 土地開發計畫:指投資人依有關機關初審意見、評選會議紀錄、該申請人於評選

                      會議澄清或承諾事項及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審定條件修正,並經土地開發主管機關
                      核定之開發建議書。
                 ( 九 ) 指定地點:指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樓○區 )

                 ( 十 ) 最近一會計年度:本須知所指最近一會計年度為民國○○○會計年度。(自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

                 ( 十一 ) 最近一年:本須知所指最近一年為民國○○○年○○月之前最近 12 個月。
                 ( 十二 ) 預估投資總金額:即建物興建成本(BC)及投資稅管費用(M)之合計。係由
                         申請人於「申請人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計算表」自行填列。

            五、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地勘查,以瞭解
                      用地特性及其他所有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應於民國○○○年○○月○○
                      日 17 時 0 分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執行機關(10448 臺北市中山區中

                      山北路二段 48 巷 7 號 13 樓 ) 請求釋疑,請求釋疑格式詳參本須知第 19 點(七),
                      申請釋疑日期以執行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執行機關釋疑期限為民國

                      ○○○年○○月○○日前,並得視需要延長受理申請書件期間。
                 ( 二 ) 所有前置作業及用地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執行本開發案時遭
                      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三 ) 申請人向指定地點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須知全部文件及相關
                      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 四 ) 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甄選事項,對辦理

                      本甄選案相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以書面通知駁回申請。
            六、申請人資格條件

                 ( 一 ) 本開發案□開放□不開放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
                      請。

                 ( 二 ) 申請人基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
                       1. 依財資基準規定辦理。
                       2.  由於本開發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下列事項依本須知辦理,其餘悉依財資基準

                         規定。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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