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P. 20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七 ) 投資契約書:指投資人與土地開發主管機關簽訂之「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線○站○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 八 ) 土地開發計畫:指投資人依有關機關初審意見、評選會議紀錄、該申請人於評選
會議澄清或承諾事項及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審定條件修正,並經土地開發主管機關
核定之開發建議書。
( 九 ) 指定地點:指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樓○區 )
( 十 ) 最近一會計年度:本須知所指最近一會計年度為民國○○○會計年度。(自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
( 十一 ) 最近一年:本須知所指最近一年為民國○○○年○○月之前最近 12 個月。
( 十二 ) 預估投資總金額:即建物興建成本(BC)及投資稅管費用(M)之合計。係由
申請人於「申請人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計算表」自行填列。
五、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地勘查,以瞭解
用地特性及其他所有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應於民國○○○年○○月○○
日 17 時 0 分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執行機關(10448 臺北市中山區中
山北路二段 48 巷 7 號 13 樓 ) 請求釋疑,請求釋疑格式詳參本須知第 19 點(七),
申請釋疑日期以執行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執行機關釋疑期限為民國
○○○年○○月○○日前,並得視需要延長受理申請書件期間。
( 二 ) 所有前置作業及用地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執行本開發案時遭
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三 ) 申請人向指定地點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須知全部文件及相關
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 四 ) 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甄選事項,對辦理
本甄選案相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以書面通知駁回申請。
六、申請人資格條件
( 一 ) 本開發案□開放□不開放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
請。
( 二 ) 申請人基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
1. 依財資基準規定辦理。
2. 由於本開發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下列事項依本須知辦理,其餘悉依財資基準
規定。
(1) ○○○○○
(2) ○○○○○
190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