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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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一 ) 土地合併登記時間,於土地開發建築物興建至一樓樓地板完成時辦理。

                   ( 二 ) 土地所有權移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及房屋稅籍設立作業,於取得
                         土地開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後辦理。

                   本府應配合地政士辦理產權登記時機,通知依優惠辦法規定得分回或優先承購開發後
                   之公有不動產者,依期限提出應備證件。
            十八、 土地開發建築物中之捷運設施及公共設施使用部分,分別由捷運局及各該公共設施管

                   理機關各自負責管理維護,其他部分之建物,依本府核准之土地開發計畫或管理章程
                   規定辦理。
            十九、 土地開發建築物之營運管理,屬統一經營者,投資人應於建物申請使用執照前將營運

                   人之營運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本府審核通過後,併同營運人與本府簽訂營運契約書,並
                   應自該契約送達投資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繳交營運保證金。
            二十、 土地開發建築物與捷運系統或地下街於規劃者,依土地開發計畫辦理,未預留連通

                   者,如欲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連通,應依相關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定
                   後辦理。

            二十一、 連通申請如經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接通時,申請人應取得所經過之土地及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同意,並提供公共通行所需通道空間。
            二十二、 連通之通道穿越公共設施用地並供公共通行使用者,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部分之產

                      權捐贈當地地方政府,並由捷運局或委由申請人自行管理維護,其維護費由連通申
                      請人負擔。

            二十三、連通通道非經本府核准不得任意拆除或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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