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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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 四 ) 各順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未超過土地徵收補償費八成,但未提出權利人所

                           出具之申請拆除執照、建造執照、土地分割、合併及移轉等各種同意書。
                     ( 五 ) 土地所有人與原建物所有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

                 十、 為辦理各開發用地之興建,有關開發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
                     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應由本府
                     公告實施。

                 十一、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須知由捷運局依土地開發辦法及相關規定擬定後報本府核定。
                 十二、甄選土地開發投資人之作業程序如下:
                        ( 一 ) 符合優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原單一土地所有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向本府書

                             面表達投資意願。逾期視為放棄優先投資申請。申請人應提送文件之相關證明
                             或程式有欠缺者,依本府書面通知期限內補正。。
                        ( 二 ) 前述土地所有人提出投資申請書並經審查通過後,依本府書面通知函內期限購

                             買甄選文件。應提送文件依甄選須知規定得予補正者,依本府書面通知期限內
                             補正。

                        ( 三 ) 無優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適用者,即公告徵求投資人。
                        ( 四 ) 甄選投資人作業依「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
                             須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甄選結果由捷運局簽報本府核定。
                        ( 六 ) 簽訂公有地徵求投資人合作之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十三、 土地開發之權益分配應以領得建造執照為基準點辦理鑑價,由投資人提出包含建築圖
                        說、結構圖說、水電環控設備圖說、粉刷表及建材、設備說明書、工程預算書及圖檔
                        (圖說為 AUTOCAD 檔,工程預算書為 EXCEL 檔)等相關建築資料,與本府及市有

                        地公地主協議分配比值及各樓層區位之價值。
                 十四、 土地開發以區分所有方式進行分配時,由本府及投資人各依第十三點協議結果,進行
                        選定土地開發建築物之樓層及區位,土地持分則依實際分得各區分所有權建築物樓地

                        板面積占全部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含捷運設施面積)之比例共有持分該開發用地。
                 十五、 土地開發以持股方式或共同持有建築物及土地時,由本府及投資人依第十三點協議結
                        果,按比例持有之。

                 十六、 投資人應依本府核定之土地開發計畫內容完成建築設計圖說,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申
                        請建造執照,並出資興建土地開發建築物,完成交屋予本府。

                      前項設計不可妨礙捷運系統之施工及營運,投資人並應提出施工計畫送本府審查同意。
                 十七、 投資人委託地政士辦理土地複丈、鑑界、土地合併登記、土地所有權移轉、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測量與登記及房屋稅籍設立等前應檢具地政士資格文件送請本府同意。

                      上述地政作業如投資人與本府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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