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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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
用者,加計其權值0. 五倍。
( 三 ) 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 二倍。
二、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不得超過依前款
計算所取得權值之百分之五十。
數人同時分別共有建築物中一樓及一樓以外樓層,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一
樓之加計權值範圍內,得申請按共有人中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間之協
議結果,調整其間權值比例。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將應抵
付權值,全數抵付選擇本府所議定之各樓層區位,其應抵付權值或抵付後剩
餘權值未達一戶之價格者,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領取與應抵付權值或抵付後剩餘權值等值之現金。
二、 應抵付權值或抵付後剩餘權值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得申請增加
承購至一戶;未達一戶三分之二價格,與公有土地以外申請抵付協議價購
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合併計算之權值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
得申請以共同承購方式增加承購至一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依該款規定之上
限計算之優先承購、承租權值,或優先承購、承租後剩餘權值,未達一戶且已
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得申請增加承購、承租至一戶;未達一戶三分
之二價格,與公有土地以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合併計算
優先承購、承租權值後,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得申請以共同承購、
承租方式增加承購、承租至一戶。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依第三項規定,將應抵付權值全數抵付選擇本府所議定之
各樓層區位者,就未抵付權值僅得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且不得另向本府申
請優先承購、承租不動產。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扣除本府以主管機關身分所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房地價值。
第六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所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
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增加承購者,其增加承購之價格,以臺北市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定,並與投資人協商後
經本府核定之議定價格計算。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者,其優先及增加承購之價格,以本
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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