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第八條 優先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應先行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後,始得
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承租。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或承租者,對
於樓層、區位選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依前項規定抽籤未抽中者,得選擇尚未被選配及申請之樓層、區位。
第十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
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報本府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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