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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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八條           優先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應先行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後,始得

                               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承租。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或承租者,對
                               於樓層、區位選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依前項規定抽籤未抽中者,得選擇尚未被選配及申請之樓層、區位。

                 第十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
                               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報本府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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