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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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五、 開發用地範圍內屬捷運設施用地者,其地上物拆遷處理,依當地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

                 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土地開發之主要作業程序如下:

                 ( 一 ) 開發用地之擬定及核定。
                 ( 二 ) 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價購。
                 ( 三 ) 簽訂價購協議書。

                 ( 四 ) 本府核定土地開發相關事項。
                 ( 五 ) 甄選土地開發投資人。
                 ( 六 ) 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 七 ) 管理土地開發合約。
                 ( 八 ) 監督土地開發建物之營運管理。
                 ( 九 ) 連通申請案件之處理。

                   前項價購協議書及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由捷運局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修
                 正時亦同。

                 自行開發之作業程序,由捷運局依個案招標文件,簽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七、捷運局於規劃捷運系統時,應考量下列因素擬定開發用地,並經本府核准後執行:
                 ( 一 ) 須與捷運工程完工通車營運時程配合。

                 ( 二 ) 面積規模是否達開發效益。
                 ( 三 ) 對鄰近土地利用之影響。

                 ( 四 ) 當地都市計畫及發展情形。
                 ( 五 ) 其他相關因素。
                   未經本府擬定為開發用地者,土地所有人得擬定開發範圍送請捷運局審查後,報本府核

                 定為開發用地。
                 捷運局受理審查前項申請案件,應擬定相關作業須知,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八、 開發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由捷運局依優惠辦法與土地所有人辦理協議價購,對於協

                 議不成之土地所有人,捷運局得依法報請徵收。
                 開發用地範圍內之非市有公有土地,以有償撥用辦理。
            九、本府應訂定期限請開發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提供相關文件,並簽訂價購協議書。

                 開發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簽約,應依法徵收或撥用取得該土地:
                 ( 一 ) 有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依法律禁止處分之登記尚

                      未塗銷。
                 ( 二 ) 有典權、地上權、地役權、耕作權或永佃權登記尚未塗銷。
                 ( 三 ) 有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但地主選擇依優惠辦法規定不領取協議價購款,且各順

                      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未超過土地徵收補償費八成,經專案簽報主管機關核
                      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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