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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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件四、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
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修正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除依大眾捷運
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地開發辦法)及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辦理有關土
地開發規劃、徵求投資人、監督土地開發細部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事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捷運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規定為捷運設施使用之土地(包含交通
用地、捷運系統用地及聯合開發區(捷)等)。
( 二 ) 毗鄰地區土地︰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
2. 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
3. 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
( 三 ) 開發用地: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本府核定
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 四 ) 自行開發:指本府自行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 五 ) 土地所有人:指開發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人及公有土地所有人。
( 六 ) 原建物所有人:指位於捷運設施用地內之私有土地上僅有合法建築物而無土地所
有權之建築物所有人。
( 七 ) 價購協議書:指本府與開發用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簽訂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文件。
( 八 ) 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指本府與核定投資申請人簽訂之土地開發投資文件。
( 九 ) 補償基準日:指開發用地地上物拆遷及土地徵收之補償條件,以該開發用地同一
徵收路線之捷運設施用地辦理地上物拆遷或土地徵收公告期滿之第十五日為準。
( 十 ) 連通:指土地開發建築物以通道或其他設施與大眾捷運系統或地下街連通者。
四、 於開發用地轄區地方政府或各行政區舉辦捷運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說明會時,捷運局應配
合在說明會公開說明已劃定之開發用地及土地開發相關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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