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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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件五、 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線○站○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範本)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8 日修正



                 一、案名
                     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線○站○土地開發(以下簡稱本開發案)投資人。

                 二、工作內容
                     本開發案徵得投資人之工作範圍標示如下:

                     □本用地內捷運設施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之興建事宜。(須知第 13 點)
                     □本用地內開發大樓之投資、興建事宜。

                 三、辦理依據
                     ( 一 ) 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大捷法)
                     ( 二 )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開辦法)

                     ( 三 ) 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
                           金認定基準(○年○月○日版,以下簡稱財資基準)

                     ( 四 )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年○月○日版,以下
                           簡稱權益轉換原則)
                     ( 五 )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四、名詞定義
                     ( 一 ) 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指臺北市政府。為依大捷法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線

                           主管機關。
                     ( 二 ) 執行機關: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參與本開發案投資之法人。

                     ( 四 )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經規格評選,平均得分80分(含本數)以上前3名者,
                           如申請人家數只有 3 家或不足 3 家時,則以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且至

                           多取得分為前 2 名(含本數)者。
                     ( 五 )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經價格評比,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最高
                           之合格申請人。

                     ( 六 ) 投資人:指經以書面通知,並與土地開發主管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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