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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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件三、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
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委任本府捷運工程
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
第三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價購。
前項協議價購之土地,依市價協議之;土地改良物,依協議當期當地舉辦公
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應發給之協議價購土地款及土地改良物各項拆遷補償費、拆遷處理費、獎勵
金及遷移費等,於點交後一次付清。
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
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
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
一、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
二、 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拆遷,且該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
前項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定採統一經營管理之方
式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
第二項所稱市價,指協議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
應於捷運局書面徵求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五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按其原有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占開發基
地依市價計算總金額之比例,乘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
產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土地上有建築物者,則將其建築物所坐落
土地之抵付權值加總後,再將各樓層分配權值予以加計後重新分算比例,
乘以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總額,各樓層分配權值之加計原則如下:
( 一 ) 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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