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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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十二條 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該
管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
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辦理。
第十四條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
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依前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應自公告期滿後四個月內提出開發建議書二份,逾期
視為撤回申請;其開發建議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地位置、範圍與土地權屬。
二、土地權利取得方法與使用計畫、開發成果處分方式。
三、開發項目、內容與用途。
四、 建築計畫:包括建築設計、結構系統、設備系統、營建工法、建材規格
及工程預算書等。
五、依建築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
六、 依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提送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計畫等。
七、與捷運系統相關設施銜接計畫。
八、 財務計畫:包括財務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預估投資總金額、預估營運
收支總金額、資金籌措與償還計畫、分年現金流量及投資效益分析。
九、開發時程計畫。
十、營運管理計畫。
十一、 申請人與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及其他相關權利
義務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文件。
主管機關得考量基地條件、捷運設施、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或合併不同基地作
開發辦理等特殊情形,酌予調整前條、本條所定期限及甄選文件並公告。
有二以上申請人申請投資時,除斟酌各申請人之開發能力及開發建議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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