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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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整體品質計畫僅為概略之規劃,應依契約規定時間及契約要求項目提出,並經主辦機關
或監造單位核備。「分項品質計畫」則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依施工時程先後,於各分項工程
施工前提出,並報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施工,惟廠商應將整體品質計畫分送協力
廠商,據以訂定分項品質計畫。工程過程有變更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
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3.2.1 現行法令及契約重要規定
一、法令規定:
( 一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二 )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三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二、契約規定:
契約品質計畫要求:廠商之品質計畫依據契約「品質計畫要求」及應依據中華民國政府
相關法令制訂。
至少包括下列各主要章節及項目:
( 一 ) 計畫範圍
( 二 ) 管理權責及分工
( 三 ) 施工要領
( 四 ) 品質管理標準
( 五 ) 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 六 )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 七 ) 自主檢查表
( 八 ) 不合格品之管制
( 九 ) 矯正與預防措施
( 十 ) 內部品質稽查
( 十一 )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十二 ) 人員訓練
( 十三 ) 設計(機電系統工程適用)
( 十四 ) 採購
( 十五 ) 識別及追溯性
( 十六 ) 產品防護
( 十七 ) 監督及量測設備之管制
( 十八 ) 產品品質查證
( 十九 ) 統計技術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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