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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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整體品質計畫僅為概略之規劃,應依契約規定時間及契約要求項目提出,並經主辦機關

            或監造單位核備。「分項品質計畫」則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依施工時程先後,於各分項工程
            施工前提出,並報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施工,惟廠商應將整體品質計畫分送協力

            廠商,據以訂定分項品質計畫。工程過程有變更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
            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3.2.1 現行法令及契約重要規定

            一、法令規定:

                 ( 一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二 )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三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二、契約規定:

                 契約品質計畫要求:廠商之品質計畫依據契約「品質計畫要求」及應依據中華民國政府

            相關法令制訂。
                 至少包括下列各主要章節及項目:
                 ( 一 ) 計畫範圍

                 ( 二 ) 管理權責及分工
                 ( 三 ) 施工要領
                 ( 四 ) 品質管理標準

                 ( 五 ) 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 六 )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 七 ) 自主檢查表

                 ( 八 ) 不合格品之管制
                 ( 九 ) 矯正與預防措施

                 ( 十 ) 內部品質稽查
                 ( 十一 )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十二 ) 人員訓練

                 ( 十三 ) 設計(機電系統工程適用)
                 ( 十四 ) 採購

                 ( 十五 ) 識別及追溯性
                 ( 十六 ) 產品防護
                 ( 十七 ) 監督及量測設備之管制

                 ( 十八 ) 產品品質查證
                 ( 十九 ) 統計技術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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