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P. 11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一 ) 不合格產品之識別、記載、隔離、檢討、處理與對有關權責單位通知等方式。

                 ( 二 )  不合格產品管制表,內容至少包括:序號、發現單位、改善單位、不符合敘述、
                       改善結果、預定結案時間、實際結案時間。

            九、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審查、判定不符合原因。

                 ( 二 ) 評估、決定及實施矯正與預防措施。
                 ( 三 ) 紀錄保存。
                 ( 四 ) 追蹤採行措施之成果。

            十、內部品質稽查: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稽查計畫:開工通知日起 180 天內廠商應對本工程組織辦理第一次全面性品質稽

                       查,爾後每年至少辦理 1 次全面性品質稽查,以確保品質計畫之適切性與有效性。
                 ( 二 ) 稽查作業說明:至少應包含稽查對象、時程、範圍,稽查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 三 )  稽查作業應由廠商之公司中,經檢定合格或完成內部品質稽查訓練且與稽查範圍
                       無直接責任之非本工程組織人員執行,品管負責人應配合參與作業。
                 ( 四 ) 稽查報告應於稽查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十一、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品質文件、資料管制之範圍、類別及文件資料之製作、審查、核准、發行、修訂、

                         歸檔與撤銷等。
                   ( 二 )   品質紀錄管制之範圍、類別及鑑定蒐集、編製索引、歸檔、儲存、保養維護、
                         訂定保存年限、銷毀與移轉等項目。

                   範圍至少應涵蓋實施本計畫所產生之訓練、審查、檢驗、試驗、測試、內部稽查、產品
                   品質查證、不符合產品管制、統計、矯正與預防措施等過程紀錄,並應經品管人員簽認。

            十二、人員訓練: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排定訓練計畫對契約執行過程中參與之管理、執行、驗證及稽查等人員提供適

                         當之訓練。
                   ( 二 )  訓練項目至少應包括本計畫、品質管制作業、規範要求、工藝標準等項目。

                   ( 三 ) 訓練應留存紀錄。
            十三、設計(機電系統工程適用):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其內部有關組織與技術之聯繫界面、設計輸入、設計輸出、設計審查、設計驗
                         證、設計變更等管制方式,其中應包括配合本工程新發展之電腦軟體設計管制。
                   ( 二 )   有關設計管制項目可參照契約第 01704 章捷運機電系統一般規範第 1.7 項「系

                         統工程與管理」。
            十四、採購: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106                                                                                                                     107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