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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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四、量測分析及改善
( 一 ) 概述
( 二 ) 內部稽查:至少應包含:
1. 稽查計畫:廠商對本專案品質計畫之實施,應於開工通知日起 90 天內辦理第一
次全面性品質稽查,爾後每半年至少辦理 1 次全面性品質稽查,以確保品質計
畫之適切性與落實度。
2. 稽查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稽查對象、時程、範圍、稽查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3. 稽查作業應由廠商中,經檢定合格或完成內部品質稽查訓練且與稽查範圍無直
接責任之非本專案組織人員執行。
4. 稽查報告應於稽查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捷運局備查。
( 三 ) 產品品質查證:廠商專案組織應對本專案階段性設計成果及協力廠商產品之品質
執行查證,查證作業至少應包含:
1. 查證階段及時程。
2. 查證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查證對象、時程、產品、查證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3. 查證人員:應由專案組織品保負責人執行。
4. 查證報告應於查證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捷運局備查。
( 四 ) 不符合產品管制: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1. 不符合產品之識別、記載、隔離、檢討、處理與對有關職權單位通知等方式。
2. 不符合產品管制表,內容至少包括:序號、發現單位、改善單位、不符合敘述、
改善結果、預定結案時間、實際結案時間。
( 五 ) 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調查、分析與消除設計過程中不
符合產品產生原因,及採取之矯正、預防措施,其中包含相關程序之修訂或調整。
3.1.2 工程標契約品質計畫條款修訂
修訂方向及目標,以中華民國國家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標準規範及行政院與臺北市政府
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為修訂基準,並為維護捷運工程既定品質水準,保留
契約必要之品質管理權利義務及品保、品管作業規定外餘均予以簡化,同時考量與其他技術
條款相互之連貫性避免造成二次作業,以減少文件提送數量,降低不必要之成本及時程支
出,提升作業效率。
條款修訂重要原則:一般條款保留業主與廠商契約品質管理之權利與義務關係條款,並
予以精簡。實質品保、品管作業則併入技術條款之品質計畫章節內。同時鑒於國內外的各類
重要工程廠商亦均已獲得 ISO9001 或 ISO9002 品保標準的驗證,品質計畫應依工程廠商驗證
通過的品質管理系統及契約要求建立與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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