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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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3. 廠商指派之品管組織中品管負責人及品管人員均應具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取得證書
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之回訓證明。
( 三 ) 管理審查: 廠商應規劃管理階層對本工程組織定期審查計畫,以確保品質管理系
統能適切及持續有效。
( 四 ) 內部溝通: 本工程組織品質計畫之內部溝通型式如會議、公告、公文傳閱、電子
郵件、網站等。
三、 施工要領:至少應包含施工人員及資格、機具、工法、步驟、流程,詳細施工要領得納
入分項施工計畫,各分項施工計畫之內容至少須包括:1. 施工要領;2. 品質管理標準;
3. 自主檢查表;4. 檢試驗狀況管制與標示;5. 檢驗、試驗項目清單。
四、 品質管理標準:應涵蓋施工前進料檢試驗、施工中檢試驗、施工後(最終)檢試驗等檢
驗與試驗管制方式,內容至少應包含作業流程,管理要項、管理標準、檢查方法及頻率、
不合格品之處置及管理紀錄。
五、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 一 ) 檢驗、試驗項目送審清單至少應包括:試驗名稱及適用標準,指明與該項試驗規
定有關之契約規範之章節、條款與段落,試驗頻率,定期儀器校正頻率,各項或
各種檢試驗所需設備之名稱。
( 二 ) 品質等級(水電、環控、電梯及電扶梯工程):廠商應依契約相關章節提送品質
等級項目清單,為品質計畫之一部分,並於採購、生產、組合、安裝與測試各階
段中訂定與實施所必須之品管作業。
( 三 ) 在生產、組合、安裝等階段屬於特殊製程之項目清單,特殊製程之工作方法及品
質管制查驗點及標準,應以書面或合格之樣品予以規定,其人員皆應充分訓練並
經檢定合格。
所有特殊製程之執行過程、設備及人員應保留完整紀錄,並於工程司要求時提送核備。
六、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 一 ) 契約相關章節之設計驗證、製造、進場、安裝、試車、整合測試、可靠度及維修
度驗證測試等各階段之檢、試驗與測試項目清單及作業程序預定提送時程。
( 二 ) 作業程序中作業說明之內容除應符合契約相關章節規定外,至少應包含:檢驗與
測試作業執行之權責及人員資格、適當時機及地點、方法及標準、參照之圖說、
使用機具、檢測儀器、環境條件、不合格產品之處置方式、檢驗與測試作業流程
以及自主檢查表等。
七、 自主檢查表:自主檢查表之格式至少應包含工程標號、名稱、施工項目、施工地點、檢
查時間、檢查項目、引用圖說規範之標準(含標準值)與結果(檢測(查)值)紀錄欄、
檢查人員簽署欄。
八、不合格品之管制: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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