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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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時程管理
( 十九 ) 特殊工法應於基本假設資料中詳加說明施工方法。
3.3.2 時程展延審查
捷運系統工程於施工時,往往因受事前之規劃與協調未盡完善或因施工時遇上不利之地
質狀況,管線單位之配合拆遷或不明管線、聯合開發、意外事故、變更設計、政府法令規章、
界面標延誤等情況而致須辦理停工報核。而廠商為保護自身之權益及為避免因工進延誤而遭
致逾期罰款等措施,因此須提出工期展延之要求,以免自身之權益受損。因此,站在一個時
程管理之角色,如何審核準確並釐清各項責任之歸屬,實為一項重要之工作。通常在責任釐
清及相對之展延工期確定後,即進行網圖修正工作。
一、工期展延之種類與原因
( 一 ) 有理由之展延:該項延誤之原因為不可預見或非由廠商本身因素或疏忽所導致且
廠商本身無法控制者。即受外在因素影響,廠商本身亦是受害人。
1. 天災因素(如戰爭、地震、罷工、洪水、颱風等)。
2. 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施工之變更圖說、數量、施作方式等)。
3. 規劃錯誤或規範之疏失。
4. 圖說與現況不符(如地質、地下情況)。
5. 受外在單位延誤(如界面廠商未如期交出場地)。
6. 協調不成(如土地取得與徵收)或管線單位施作未如期配合。
7. 送審文件或圖說業主延遲核定或頒發。
8. 配合交通維持計畫或改道等。
9. 其他(如棄土案、砂石案、選務工作等)。
( 二 ) 沒有理由之展延(無法要求賠償)
1. 施工規劃不良、管理不佳(人員、機具不足)。
2. 下包執行不力或無法配合工程。
3. 送審文件未如期提送並奉核准。
4. 材料供應延遲。
5. 施工錯誤導致重作。
6. 品管不佳。
7. 與界面標協調不佳。
8. 財務規劃不良,調度不當。
9. 不可歸責於業主之停工。
10. 工地評估錯誤。
11. 移動或置換非配合性之工作天災因素(如戰爭、地震、罷工、洪水、颱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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