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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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 工期展延之主要條款如以下說明(援引本局使用中之契約條款-一般條款 H.7 展延履約
期限為例):廠商履約如遇下列狀況而發生遲延,廠商應於事件發生後 7 日內以書面方
式通知工程司,並敘明遲延之情況、預計遲延之天數,以及防止或減少遲延之措施:
( 一 ) 第 H.3 條所致之遲延。(H.3 業主遲延提供工地:業主未能依第 H.2 條約定提供廠
商工地,致使其遲延時,工程司在依第 H.7 條約定決定任何展延履約期限時,應
計入該項遲延。)
( 二 ) 工程司依第 E.2 條而給予之任何變更通知,或第 E.4 條所稱之數量增減。(E.2 契
約變更通知:廠商在無工程司書面通知時,不得辦理上述變更。契約變更通知由
工程司採契約變更會勘紀錄送達方式辦理,如紀錄載明先行施工,廠商應於接獲
通知後立即進行該項變更工作,如未載明先行施工,則廠商應於接獲工程司書面
之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規範及數量表等資料後,立即進行該項變更工作。E.4 實作
數量增減:本工程詳細表單價計價項目之數量有增減時,其增減並非由於第 E.1
條契約變更之結果,則無需書面之契約變更通知。除法令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前述工作數量之增減,經工程司核定後仍按本契約工程價目單之詳細表所列單價
計價給付)。
( 三 ) 工程司提供圖說或指示,有不合理之遲延。
( 四 ) 廠商所提出之施工方法,工程司給予同意或撤回先前所給予之同意,有不合理之
遲延或不合理之要求。
( 五 ) 第 F.9 條所列之特別風險。
1. 戰爭(包括由於任何地雷、炸彈、砲彈、手榴彈、或其他彈頭、飛彈、軍火、
軍用炸藥等之爆炸或撞擊,不論宣戰與否)、侵略、外敵行為。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叛變、革命、暴動、軍事或非軍事政變、或內戰。
3. 離子輻射、任何核燃料或燃燒後核廢料所產生之輻射線造成之污染、具放射性
之毒性爆裂物或其他爆裂性核能裝置或核能組件造成之其他危險性。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之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所引起的音爆。
5. 騷亂成民變,但因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的員工執行契約所引起者除外。
6. 任何自然界力量造成的作用,屬廠商無法預期及採取防備措施者。施工規劃不
良、管理不佳(人員、機具不足)。
( 六 ) 遭遇第 G.7 條經工程司判定之不利狀況。(G.7 不利之天然障礙或其他狀況:若廠
商在本工程執行期間,於工地遭遇不利之天然障礙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其他狀況,
非一般有經驗之廠商所能預料者,且廠商認為上述情況之發生將增加其執行成本
或工期時,應立即於該干擾發生時或移除前,先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並於通知中
說明所遭遇之不利情況、影響情形及所採取或擬採取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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