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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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發包策略與招標
各線發包作業之準繩。惟不可諱言的是完成招標履約的過程遭遇到的問題,常常也是屬擬定
之初,不易完全掌握,產生衍生性的問題,經由多次的調整與修正過程中化解了相關問題,
以下僅提出各項可能受發包策略影響之相關因素,以饗讀者:
一、 組織面:由專業分標過渡到區段標,產生由一個標由一工務所監造管理,變成同一工程
處二個以上工務所監造,甚至跨越二個以上工程處共管情形,因此契約上廠商必須「一
人侍二主」之情形,契約工程司之權責、計價、時程管理等須由類似統合功能之「協配
小組」做管理界面之整合。
二、 人力面:由於區段標不採專業分標之組合,因此,同一監造工務所必須被其各項專業人
力,監造工務所的人力條件必須因應標型內容調整,若集中由統一工程處管理,監造界
面協調人力可精簡,由廠商負責較大之整合責任。
三、 管理面:由於區段標係合併數個專業子標招標,因此廠商也大都以分包方式外包出去,
因此主廠商整合有關管理性之「時程網圖」、「施工計畫」、「安衛計畫」及「品質計畫」
等之整合作業,可能由於其各分包廠商係隨機性之商業組合,並非特定經常性合作對象,
因此造成執行作業管理成效不佳,主廠商整合不易之情形,仍致業主居間協調整合。
第三節 招標
為了有效推動複雜的捷運建設,在組織運作以及作業流程上,皆有所規範。以臺北捷運
為例,首先在捷運各項建設之發包作業,必須先經過先前的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
影響評估、及其他運輸系統之配合等(綜合規劃處);在通過初期的評估規劃後,相關計畫
案便轉由土建設計處與機電設計處進行廠站建築與機電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規劃等作業,並
完成相關的細部設計文件,交由工務管理處擬定發包策略與施工管理。而工務管理處在接受
設計單位之計畫內容後,轉頒各工程處進行相關發包作業時,若面臨一些例外問題而需進行
設計變更時,也會將相關變更內容轉會其他各處,以便該項變更能符合原先之需求。
於民國 87 年 5 月立法院通過政府採購法,並於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實施。採購法
之實施對於招標過程中一些問題之解決很有幫助,例如:
一、 過去採購法施行前,任何之廠商所提之疑義,可能因涉及法規函頒之機關不同,而需函
請不同機關釋示,曠日費時,現只需向採購法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釋示即可,
且因資訊之發達,主管機關亦已將全國各機關之招標疑義刊登於網站供需要者自由查
詢。簡化不少行政之程序。
二、 放寬第二次招標時仍須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另有關價格標開標廠商比
減價之次數(公開招標三次、議價六次),超過則宣布廢標,使招標作業效率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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