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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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水電、植栽、標誌、車站設施及裝修標
因較無全線系統整合相容性之界面,故依土建標區段別,分別併入土建標中
發包。
( 三 ) 環控、電梯、電扶梯、軌道、電聯車、供電、號誌、通訊、自動收費系統、機廠
設施等工程標
係因涉及全線系統整合、測試、維修等界面問題,以全線方式合併為一區段
標,惟為減少土建與機電界面、考量國內廠商之承攬履約能力與時程之配合,將
其併入較晚發包之第一區段(CD550 標)內發包施作。
二、新莊線與蘆洲支線
本標案之發包策略係參考土城線大型區段標方式辦理,兩線以土建工程為區段標分標基
準,共計區分為十一個工程標,其施工內容包含土建、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等相關工
程,另全線軌道及機電系統工程(含電聯車)基於下列因素考量將原軌道及機電系統(含電
聯車)等工程,合併一標單獨發包之策略修改為將電聯車另行獨立一標單獨發包,而使全線
工程區分為十二個工程標。有關分標考量因素說明如下:
( 一 ) 土建標:考量細設標完成時間及工程規模,並研析工期及效益,而以原規劃之土
建細設標分標方式作為區段標分標基礎。
( 二 ) 水電、植栽、標誌、車站設施及裝備標:因較無全線系統整合相容性之界面,依
土建標區段別,分別併入土建標內發包。
( 三 ) 環控、電梯、電扶梯標:雖未涉及全線之整合及維修問題,可全線合併為一標,
惟新莊線及蘆洲線共計規劃為九個區段施工,發包時程相距約兩年,為避免因土
建區段之發包不順或先期工程完工延遲等無法預估之影響進場施作因素,造成廠
商向本局索賠或解約,故依土建標區段別,各分併入土建標中發包。
( 四 ) 機廠之水環及土建標:機廠之水環及土建與其相鄰之土建工程合併發包。
( 五 ) 軌道、電聯車、供電、號誌、通訊、自動收費系統、機廠設施等標:因涉及系統
一致性,且考量若併於某一土建區段,金額將過於龐大,且將形成機電廠商主導
土建施工,執行恐有困難,故將新莊線與蘆洲線所有機電系統合併為一大標,適
時單獨發包。後因下列之因素,而將機電系統及電聯車標分開招標:
1. 因捷運公司委託本局一併採購之 24 列電聯車之併入,加上臺北捷運新店線小碧
潭支線,因電聯車採購數量少,廠商投標意願不高,基於小碧潭支線電聯車採
購五次招標均因廠商報價高出底價一倍以上而流標之前車之鑑,因而將小碧潭
支線及南港東延段之電聯車採購一起併入新莊、蘆洲線之機電系統採購案中辦
理,在前述之合併下總工程金額龐大高達 400 餘億元,履行契約風險過於集中,
故基於降低風險考量,遂將合併後之機電系統及電聯車標分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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