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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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發包策略與招標
三、 最有利標
當最低標造成機關採購功能佳、條件好之標的受到限制,且採購案因不同施工廠商所
供應之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可採最有利標,讓機關
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
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
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施工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
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施工廠商從事
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配合本府政策要求,凡預算金額達 2,000 萬以上之採購案,
皆應採最有利標決標;故本局萬大線第二期工程與環狀線南北段及北環段工程採購,亦均
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
2.3.3 臺北捷運招標案例
臺北捷運自初期路網開始,因標案之金額規模皆龐大,故引起各界之矚目,例如木柵線、
淡水線電聯車等,在後期之路網亦造成各界重視之焦點,應屬內湖線 410 標、高運量捷運系
統電聯車及新蘆線核心機電系統之採購(以下簡稱三大標案),有關三大標案之招標辦理過
程,除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外,在招標文件準備階段即辦理一系列之公開透明程序,如「公
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開說明會」,對於廠商所提之意見,亦以成立委員會之方
式聘請工程會網站之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研討廣納各方合理且有建設性之意見。陸續完成下列
各項前置作業:
一、工程實績與財務狀況之廠商調查。
二、整套招標文件草案公布,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俾使備標過程更慎重週延。
三、 聘請學者專家審查廠商書面意見會議,就廠商建議意見審慎審查評估並檢討本局所訂技
術規範及招標相關文件是否宜予修正。
四、 辦理公開說明及公聽會、高運量捷運電聯車採購案公開說明及公聽會各界意見研討委員
會研討會議,討論公開說明及公聽會之各界意見。
五、 成立「決標方式專案研究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充分廣納各界意見,以不預設立
場之原則檢討,採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比較分析。
以內湖線 410 標為例,內湖線係屬木柵線延伸內湖之中運量捷運系統,為顧及乘客之便
利性及發揮整體運輸功能與符合經濟效益,使乘客可由木柵線搭乘後一路暢通到內湖線,中
間無需換車轉乘之目的,以「一車到底」的規範為原則。由於國際上中運量系統之廠商並不
多,且皆有專利及智慧財產權所屬,故在為了解確認國際上機電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曾分
別於 89 年 9 月 5 日、90 年 5 月 23 日,去函歐、美、日等地區九家著名廠商,進行廠商投
標之意願調查結果,僅有二家 ALSTOM、SIEMENS 表示高度興趣,並曾前來討論技術疑義。
針對此一調查結果,為達招標公開公平透明化之原則,及提高參與投標廠商之家數,對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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