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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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九、 開放共同投標,旨在促進競爭,提昇電聯車品質。本投標方式原規定只允許電聯車製造

                 廠商參與投標,並不允許共同投標,嗣因有數家國際電聯車廠商反映,所訂定之廠商資
                 格與國際性跨國企業集團經營型態有所未合,影響其參與公平競爭的能力與意願,考量

                 跨國性企業多將其製造部門獨立成從屬公司,如允許共同投標,可以促進競爭,讓更多
                 之電聯車廠商參與投標,經審慎研析後,同意變更招標方式,允許具有控制及從屬關係
                 之公司共同投標,由於本標案仍允許廠商單獨投標,故並未有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不當限制情形,更無所謂非法圖利廠商或有綁標之嫌。
            十、 擴大審標委員的組織架構,邀請專家學者及市府相關部門參與審標作業,審標之過程周
                 密嚴謹。為遴選優良廠商確保電聯車品質,在進行資格標與規格標之審標作業時,擴大

                 審標委員的組織架構,邀請市府相關部門參與審標作業,期在嚴謹周密的招標作業及全
                 民監督下,為臺北都會區的民眾購買到品質最好的電聯車,以有效提升捷運乘客搭乘電
                 聯車的便利性及舒適度。

            十一、 為扶植國內電聯車生產技術,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執行工業合作計畫,為相
                   關軌道製造廠商創造至少 30 億元以上的商機。為扶植國內電聯車生產技術,本局配

                   合經濟部工業局政策,在招標須知中規定得標廠商商應提出工業合作計畫,訂定部分
                   電聯車須在臺灣製造或組裝,所占比率不能低於採購合約總價的百分之 20 且定上限,
                   預估將為國內相關軌道製造廠商創造至少 30 億元以上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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