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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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間接工程成本
包括保險費、工程管理費、專案管理、監造費、空氣污染防治及環境監測費、材料抽驗
費、IV&V、公共藝術設置費、其他配合款(驗收前接管水電費及外管線補助費等)等,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中捷運系統工程篇,訂有間接工程
成本編估標準為按實分項估算或按直接工程成本之 10% ~ 15% 估列。
三、物價調整費
土木與機電部門提供之直接工程成本係以評估當年之當年幣值為基礎,考量捷運施工年
期長,必須納入物價調整費,以降低風險,保障施工期間工程順利進行,以萬大線案為例,
係參考行政院核定之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修正計畫,採物價上漲率 2%
為計算基礎。
四、工程預備費
工程預備費係為彌補所蒐集引用資料之精度、品質和數量不足部分、或無法預期事件狀
況等而編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中捷運工程篇,訂
有工程預備費按直接工程成本之百分比估列,規模較小或較單純的工程,其編列下限為零,
而上限為 8%;而規模較大或較複雜的工程,其上限為 25%,行政院核定萬大線第一期財務
計畫為 11%。
6.7.1.2 用地取得成本
捷運線的軌道、車站、機廠均需衡量土地取得面積及價格。對於路軌(Guide Way)部分,
若地下或高架穿越私有土地以致造成其使用權益的受損,得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
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辦理補償。另車站站體、出入口、通風設備、電力設施等用地
取得亦得以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使用之,所需用地涉及私有民地得依有關規
定辦理徵收補償或以聯合開發方式,經與地主協議後取得用地之使用權。
依 10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補償,穿越部分則再乘
以穿越補償率。使用既成道路部分,公地不予計算補償。故被徵收土地改以徵收當期之市價
補償,拆遷補償費依查估標準編列。
6.7.1.3 營運成本
營運成本包括系統營運評估年期推估之營運及維修成本,即捷運系統營運期間,維持正
常營運所應花費之員工薪資、能源消耗、行政及管理費用、設備及車輛維修等成本。對於每
年營運成本的估算,以萬大線為例,係採表 6-7-2 所列之中運量系統之單位成本,單位營運
成本則為運用木柵線營運計畫資料所建立之模式,依系統營運特性逐一加總計算得之。
所需輸入資料項目計有:路線長度、車站數、列車數、每年延車公里數、每年延車小時
數、機廠、所需攤提之固定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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