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P. 149

第六章 捷運路線評估





                           3.  都市計畫如有規劃中的其他用地取得方式(如區段徵收),以該規劃方式進行

                             分析:依據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案之用地取得方式規劃,以配合都市規劃
                             政策。

                           4.  協議預留捷運設施所需範圍:於基地開發前或進行都市更新階段,協調預先留
                             設捷運設施所需用地範圍。
                     ( 二 ) 土地開發用地評選原則

                           1. 用地取得必要性
                             用地取得範圍應考量未來發展、擴充性及場站開發可能性,以能滿足捷運設施
                             基本需求之基地規模作為用地劃定範圍,另應避免形成畸零地、或權屬分割合

                             併過於複雜之土地。
                           2. 最小設施用地範圍
                             用地範圍除以公有地為優先選用外,土地開發範圍應衡量捷運最小設施用地面

                             積以及開發建築物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所需之基本設施空間之必
                             要面積。

                           3. 完整地號、建照
                             土地開發基地選取應以完整地號及連棟建物為優先,避免造成畸零地及建物部
                             分拆除問題。
                           4. 整合難易度

                             區位之土地權屬盡可能單純或是公有土地較佳,應優先考量公有土地,以達到

                             公地公用之目標。
                           5. 新建或改建可行性
                             盡可能選用土地現況為空地、矮舊建物、低度使用或徵收拆遷補償費用較低之
                             用地範圍。

                           6. 區域不動產市場潛力
                             選取開發基地除了捷運設施需求外,亦需要考量地區不動產市場未來需求,規

                             劃開發產品才會有銷售機會以獲取財源挹注捷運開發成本。
                           7. 引導都市發展之必要
                             未開發、低度利用地區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相對較低,作為捷運建設相關用地,

                             可增進土地利用效能,引導地區良性發展。
                 二、開發用地範圍評估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方案

                     「開發用地」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
                 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依據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本局於規劃捷運系
                 統時,應考量須與捷運工程完工通車營運時程配合、面積規模是否達開發效益、對鄰近土地

                 利用之影響、當地都市計畫及發展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等,擬定開發用地。





                                                           137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