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P. 145
第六章 捷運路線評估
( 二 ) 機廠用地,因設施需求,常需布設於路線中間或端點處,且需用土地面積甚大,
應以使用低度開發地區為原則。
( 三 ) 捷運路線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或註記方式取得使用空間
權利,並給予適當之補償,俾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並降低對土地利用之
影響。
( 四 ) 場站設施用地得以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俾利於用地取得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
益。
( 五 ) 配合捷運工程建設,檢討調整公共設施區位,並與公共設施闢建計畫協調配合,
以避免施工衝突並能收相輔相成之功效。
( 六 ) 考慮捷運工程建設與既有公共設施一併開發,以促進公共設施機能之發揮。
( 七 ) 捷運設施用地考量採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式,以提供地區不足之公共設施。
( 八 ) 擴大或擬定新開發之都市計畫時,一併考慮捷運路線與場站之設置,預留捷運設
施用地。
二、用地劃設原則
捷運系統大多沿道路系統布設,使用道路之下方或上方布設路線、車站等設施,而車站
之出入口、通風口、變電站及緊急出口等相關設施,依據設置捷運設施之相關條件及限制因
素,需布設於道路外之建築基地時,其用地之選擇優先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公有土地、空地、
公民營事業用地或低度利用具更新發展潛力之基地為原則。
三、土地取得方式
依據土地之現況、協調結果及現行法令規定,為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其可行之方式
如下:
( 一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增列
即捷運設施設置於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公共設施設置之
精神並取得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同意下,採不變更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僅
在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敘明增加捷運設施使用項目之方式,取得捷運設施使用該公
共設施之權利,同時無需花費土地取得費用。如臺北捷運初期路網淡水線台大醫
院站使用二二八公園用地、中正紀念堂站使用中正紀念堂用地、新店線公館站使
用臺灣大學校地、內湖線西湖站使用西湖市場用地、東湖站使用安康公園用地,
後續路網新莊線之中山國小站使用中山國小及新興國中校地、信義線大安森林公
園站使用大安森林用地等等。
其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公共
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
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二、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公共自行車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