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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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捷運路線評估
四、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方式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
捷運路線計畫規劃時,路線行經地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辦理都市
整體開發,擇定地區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同時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劃設所需用
地,以期降低公共工程採取土地徵收方式之阻力,如臺北捷運內湖線劍南路站、南港展覽館
站即以市地重劃及專案讓售方式取得,內湖線機廠用地以區段徵收及專案讓售方式取得。
其法令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關核
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 一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二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 三 )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 四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以辦理區段徵收之方式,其法令依據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 一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二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 三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 四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 五 )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
新者。
( 六 ) 其他依法得為徵收者。
五、以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取得用地
捷運系統採用高架或地下型式興築時,除了車站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口、變電站等
設施設置於建築基地外,其餘設施多設置於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其土地仍可維持原使用,因
此並未採取變更都市計畫方式取得土地,係將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穿越範圍辦理公告,
並依所穿越空間範圍之性質辦理地上權設定或註記於土地登記簿,同時依穿越土地之高度或
深度給予補償。如臺北捷運內湖線、新莊線、信義線、松山線、萬大線等路線,其高架路線
或地下路線所經之道路屬私地者,即採用此種方式處理。
其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
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
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
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空間
範圍,在施工前,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
用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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