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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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前四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分割及設定地
上權、徵收、註記、補償、登記、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定之。……」。
六、 以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移設捷運設施或與車站
連通
鄰接捷運系統場站設施、土地開發建築物或地下街之公私有建築物或土地,可依「臺北
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移設、連通,一方面
可與捷運相關設施安全有效之連通,享有捷運系統之便利性及其吸引之人潮,同時減少捷
運設施地面突出物所產生之景觀衝擊。於規劃階段成功的案例有南港線忠孝復興站與太平洋
SOGO 百貨地下層之連通,於設計時即於連續壁中預留可敲除牆版(Knockout Panel),並
將該車站通風口改設於百貨公司空地、冷卻水塔改設於百貨公司的屋頂層。另一案例係於施
工階段配合出口用地之需求,協商臺開公司將南港線臺北地下街位於重慶南路之出入口改設
於其大樓基地內。
第六節 土地開發效益
捷運建設計畫之土地開發效益包括: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捷運場
站土地開發;二、參照交通部訂定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
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納入大眾運輸導向之車站及沿線土地使用檢討構想,就場站周邊土地
開發進行規劃,透過場站土地開發與車站周邊土地整體開發,擴大捷運建設發展效益,以增
加捷運建設經費之挹注。
6.6.1 場站土地開發
捷運場站土地之妥善規劃及設計,將有助於提昇計畫之財務效益,故為減少政府財政負
擔,依據「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等,透過場站土地
之開發、興建與營運,不但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改造都市環境,並對捷
運車站鄰近地區都市建設注入生機,亦可導引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工程建設及提升經營管理技
術。同時藉由開發利潤挹注捷運建設經費,做為自償性財源之一,並可兼顧場站用地取得,
提供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徵收外之另一選擇。
一、土地開發基地選定原則
( 一 ) 車站相關用地不辦理土地開發之原則
1. 車站相關用地,優先使用周邊公有地:預定場站位置周邊有公有土地,優先以
公有土地撥用或協調同意使用,儘量避免取得私有地。
2. 非都市地區及工業區土地不辦土地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不
適用土地開發之使用項目與容積獎勵機制,工業區辦理土地開發涉及「都市計
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之競合,故不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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