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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53期 民國107年10月
JOURNAL OF RAPID TRANSIT SYSTEMS AND TECHNOLOGY, NO.53, 2018
如完全無法偵測故障之10分,或故障可容易被偵測之1分
• 步驟五(方法3):風險矩陣
由於前述兩項方法均未將系統之複雜度、設備/零組件之數
量、操作時數/操作公里數等納入發生率分析,故亦有透過
風險矩陣計算各故障模式之風險值,來判斷及篩選可靠度關
鍵項目(RCI)
前述風險矩陣中,嚴重度(S)、發生率(O),以及相對應風險
值之定義常於機電系統標之合約予以明確規範,或由履約廠
商定義、監造單位或第三方認證機關審查核定之
依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之合約需求之1.7.3(6) C.節,嚴重度
(S)之定義及分類如下表3-4所示。而發生率(O)若納入上述條
件,其計算公式如下:
O =λ ×α ×N ×D ×Cf i
ij
i
ij
i
i
其中,O 為第i項設備/零組件之第j項潛在故障模式之發生頻
ij
率、λ 為該設備/零組件之故障頻率、α 為該故障模式占λ 之
i
ij
i
比例(%)、N 為該設備/零組件之數量、D 為該設備/零組件於
i
i
每日系統運轉期間之操作時數比例(如單一列車組每日行駛
班次共計12小時,煞車系統操作時數依營運條件估算為6小
時,D 即為0.5),而Cf 為單位轉換(若設備/零組件之故障頻率
i
i
λ 以每公里發生故障之次數為單位,即以Cf 將單位轉換為每
i
i
小時發生故障之次數)
計算出之發生率(O)即可再依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之合約需
求之1.7.3(6) D.節,或下表3-5予以分類。
確認嚴重度(S)與發生率(O)之類別後,即可藉由對照風險矩
陣,求得該潛在故障模式之風險值;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
之合約需求之1.7.3(7)節所列之「危險解決需求表」,雖主
要用於訂定潛在災害之風險值及其解決需求,但經稍加修
改描述後,亦可用於求取故障模式之風險等級,如下表3-6
所示
表3-6中,風險等級判定為「高」者,即該故障模式之潛在
影響較嚴重與/或發生率較高,須於FMECA分析工作表,或
設計文件中提出並經審查同意之風險減輕措施,如採並聯/
複聯設計及明顯易懂之告警,以減少故障模式對營運之衝
擊;風險等級為「中」者,應提出並經審查同意之風險減輕
建議,如相關之系統操作/維修程序、人員訓練,或應變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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