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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53期 民國107年10月
                   JOURNAL OF RAPID TRANSIT SYSTEMS AND TECHNOLOGY, NO.53, 2018



                            如完全無法偵測故障之10分,或故障可容易被偵測之1分
                        •  步驟五(方法3):風險矩陣

                            由於前述兩項方法均未將系統之複雜度、設備/零組件之數
                            量、操作時數/操作公里數等納入發生率分析,故亦有透過
                            風險矩陣計算各故障模式之風險值,來判斷及篩選可靠度關
                            鍵項目(RCI)

                            前述風險矩陣中,嚴重度(S)、發生率(O),以及相對應風險
                            值之定義常於機電系統標之合約予以明確規範,或由履約廠
                            商定義、監造單位或第三方認證機關審查核定之

                            依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之合約需求之1.7.3(6) C.節,嚴重度
                            (S)之定義及分類如下表3-4所示。而發生率(O)若納入上述條
                            件,其計算公式如下:

                            O =λ ×α ×N ×D ×Cf  i
                             ij
                                 i
                                    ij
                                           i
                                       i
                            其中,O 為第i項設備/零組件之第j項潛在故障模式之發生頻
                                     ij
                            率、λ 為該設備/零組件之故障頻率、α 為該故障模式占λ 之
                                                                                        i
                                                                    ij
                                  i
                            比例(%)、N 為該設備/零組件之數量、D 為該設備/零組件於
                                                                      i
                                        i
                            每日系統運轉期間之操作時數比例(如單一列車組每日行駛
                            班次共計12小時,煞車系統操作時數依營運條件估算為6小
                            時,D 即為0.5),而Cf 為單位轉換(若設備/零組件之故障頻率
                                  i
                                                  i
                            λ 以每公里發生故障之次數為單位,即以Cf 將單位轉換為每
                             i
                                                                         i
                            小時發生故障之次數)
                            計算出之發生率(O)即可再依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之合約需
                            求之1.7.3(6) D.節,或下表3-5予以分類。
                            確認嚴重度(S)與發生率(O)之類別後,即可藉由對照風險矩
                            陣,求得該潛在故障模式之風險值;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
                            之合約需求之1.7.3(7)節所列之「危險解決需求表」,雖主
                            要用於訂定潛在災害之風險值及其解決需求,但經稍加修
                            改描述後,亦可用於求取故障模式之風險等級,如下表3-6
                            所示
                            表3-6中,風險等級判定為「高」者,即該故障模式之潛在
                            影響較嚴重與/或發生率較高,須於FMECA分析工作表,或
                            設計文件中提出並經審查同意之風險減輕措施,如採並聯/

                            複聯設計及明顯易懂之告警,以減少故障模式對營運之衝
                            擊;風險等級為「中」者,應提出並經審查同意之風險減輕
                            建議,如相關之系統操作/維修程序、人員訓練,或應變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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