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捷運技術 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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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胡玉城、賴榮吉  捷運松山線工務管理



                    立防汛期間(或特殊狀況)救災抽水設備借用及費用核銷作業,以利執行人員連循。

                        基本上,以捷運設施發生積水之救災為優先,另有餘力得支援本府其他機關之救
                    災,以符合本府行政一體之精神。
            (三) 高危險施工項目之管控
                 松山線每個區段標工程均含多個車站與多條潛盾段,施工風險在所難免,其中有人為因
            素,也有結構性不易掌控之因素,工程管理目的即在避免該類意外事故之發生。為避免或減
            少捷運工程施工期間,因不易掌控之因素或不可預期之風險所造成的意外事故,針對施工標

            契約內高危險工作項目應深入探討後建立制度化管控機制,並於施工前、中、後嚴格管控,
            以期防範於未然或於發生事故時可立即反應及時處理。
                 1. 高危險施工項目
                        凡經檢討後該工項於施工期間有不易掌控之因素或不可預期之風險等安全顧慮,
                    致可能影響周遭環境、危及鄰近建物或構造物安全者皆是。而高危險施工項目至少應

                    包括以下八類:
                    (1)  潛盾隧道鏡面貫通(含破鏡)。
                    (2)  潛盾隧道穿越建渠物下方。
                    (3)  潛盾隧道連絡通道挖掘(含集水井挖掘)。
                    (4)  潛盾隧道鄰近或通過重要(大型)管線。
                    (5)  施工鄰近或通過高壓電鐵塔。

                    (6)  潛盾隧道穿越箱(管)涵(涵臨時改道之箱涵、管涵)。
                    (7)  鄰近建物之連續壁開挖及支撐。
                    (8)  高架段大梁吊運期間。
                 2. 管制作業及注意事項

                    (1)  施工標開工(NTP)後三個月內邀集細部設計廠商、施工廠商針對該標之環境特
                        性、鄰近建物狀況、地質狀況及所採用工法等,檢討屬高危險之施工項目予以列
                        管;如屬特殊高危險之工項或地段,則應考量其專案處理方案並加強風險管理之
                        機制。
                    (2)  建立高危險施工項目開工、竣工管制表及製作施工中查核表,以避免人為疏漏,
                        俾利全程管制作業。

                    (3)  經工務所主任及廠商工地主任會同查證後,確認所有相關作業均已符合開工管制
                        表條件,始可簽屬同意開始施作高危險施工項目。
                    (4)  高危險施工項目之管控,原則上區分為施作前、施作中及施作後等三階段。


                                     三、施工督考、查驗、管制等機制



                 捷運工務管理除訂定工程管理制度外,於施工階段亦加強對於各工程之督考、查驗、管
            制等機制,由本局之工務管理處辦理之督考、查驗、管制之執行情形如下:
            (一) 工程施工之督考
                 本局由各工程處執行契約,並推動工程之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本局工務管理處亦分派
            專責的工程司負責各工程的督考,藉由工地現場之督導抽查,除達成工程有效管控進度、品

            質及安全衛生執行,同時亦可管制各關連工程契約間之界面協調事宜,有助於工程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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