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捷運技術 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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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胡玉城、賴榮吉 捷運松山線工務管理
3. 工程施工查驗
為瞭解本局及代辦其他縣市捷運系統工程各區段標或獨立施工標之品質管理制度
(包括:監造工務所監造作業、工程處督工作業、監造簽證技師執行施工監造、施
工廠商自主管理能力等)執行成效,以及工程現場執行施工品質(含工地安衛及環
保)、施工進度、交通維持計畫與道路平整、溝通協調與睦鄰工作等落實狀況,特訂
定本工程施工查驗作業,除針對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本局捷運工程查核
前提供預檢功能外,並期達成本局監造政策白皮書所揭示之目標。在建工程各區段標
施工查驗,係由本局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品保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及工務
管理處組成查核小組,並再增加2至3位不同工程處之監造工務所主任參與擔任委員至
工地現場考評,工程查驗結果,包括優點、缺點、整體表現意見及建議事項等,並函
知工程處及施工廠商分公司或總公司,以利工程處(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可儘速
進行缺失改善,另若屬本局代辦工程則邀洽辦機關參與,並將查驗結果副知本局。
4. 捷運毗鄰建物巡查
本局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建立毗鄰捷運構造物會審後施工階段
之抽查作業,以確保捷運構造物之安全。本局於102年1月23日建立「工務管理使用
手冊EMA2-18毗鄰捷運構造物開發工程施工階段之抽查作業」,其作業之要點說明
如下:
(1) 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物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
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
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含監測計
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
(2) 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起造人於開挖前,應安裝監測
捷運設施安全之儀器並讀取初始值作成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於監測實施後二日
內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起造人於每一階段開挖完成後7日內,應根據已核定
之監測計畫辦理監測作業,其監測報告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
(3) 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十四條及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規定。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
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應立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提出安
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並副知捷運營運機構。捷運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要求起造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4) 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時,應立
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並副知捷運營運機構。起造人應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
變計畫,再提出下一階段監測管理值,作為後續監測之依據。前述作業須經專業
技師或專業單位審查同意後據以施作。工程處應訂定巡查單位、巡查範圍及巡查
頻率(每月至少一次),並要求巡查單位於土建處建照會審通過後副知工程處
時,即列入定期巡查捷運沿線轄管範圍,巡查單位應將毗鄰捷運構造物開發工程
施工階段之查核作業相關資料鍵入「建物巡查管理系統」內,列印「鄰近捷運設
施開發工程巡查表」陳報單位主管核章,並將核章後之巡查表由土木科彙整列印
「鄰近捷運設施開發工程巡查彙整總表FP02-EMA2-18-B」簽報處長後上傳巡查
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