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捷運技術 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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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52期                                             19



                    (5)  對於施工中或已營運之捷運各線工程,其毗鄰捷運設施禁限建管制區域開發之任

                        何工程,本局工務管理處每年至少三次赴工程處或監造工務所抽查並撰寫於督考
                        報告內。
            (三) 工程檢查管制作業
                 本局第一條捷運線木柵線,通車前陸續發生帽樑裂縫及電聯車火警事件,市府決定辦理
            木柵線體檢,促使木柵線在安全無虞下,於85年3月28日營運通車。其後淡水線於85年1月亦
            成立淡水線工程檢查委員會,針對淡水線工程進行徹底檢查,淡水線自淡水站至中山站順

            利通過初、履勘,並於86年3月28日通車,鑑於木柵線及淡水線受檢之成功經驗,本局擬訂
            「捷運局自辦工程檢查計畫」,於86年6月14日奉市府同意備查,自此之後,捷運路線通車
            營運前,須選擇適當時機以客觀、務實且符合工程效益之角度檢視整體工程,確認相關軟、
            硬體設備功能均能符合契約規範及主管機關要求,並針對各項可能影響營運安全、乘客便利
            及後續維修等潛在因素預作因應及改善。

                 考量工程檢查之詳實、完整及改善項目可提早作業等因素,開始工程檢查之適當時機
            應於通車營運之6個月(至少)前進行,並於初勘前完成工程檢查報告。工程檢查小組係任
            務編組(由捷運局與捷運公司聯合編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及土木軌道組、系
            統營運組、建築水環組等3個分組,每個分組設督導副總1人,分組召集人1人,工程檢查委
            員5~7人,工程檢查小組另設工作小組,包括小組長1人,組員2~5人,辦理所有聯繫、協
            調、溝通、作業管控、資料彙整及各項行政支援等事項。

                 工程檢查小組各分組委員依組別或獨立赴工地查核,檢查項目包括:
                 1. 土木軌道組:車站、變電站、機廠、隧道、軌道等之土木結構等。
                 2. 機電系統組:除電聯車、號誌、供電、通訊、自動收費系統、機廠設備等個別系統之
                    檢查外,並須查驗與界面標及既有系統間之相容性。
                 3. 營運設施組:站外設施及車站周邊交通整合內之建築裝修、指標、動線、無障礙設

                    施等。
                 4. 水環消防組:車站內電(扶)梯、水電、空調、照明、消防等設施設備,隧道內照明、
                    通風及消防安全設施。
                 檢查後應改善項目由工程檢查小組之工作小組製作分辦表,請受檢工程處確認是否為契
            約內工作項目,其屬契約範圍之項目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改善作業,其不屬契約範圍內之項

            目,則依契約變更作業程序辦理或辦理工程採購。受檢工程處應填報應改善項目之辦理情
            形,由工程檢查小組送請工程檢查委員查核,並於每次工程檢查委員會時提報。各項改善項
            目經工程檢查委員複檢確認後,由工作小組將相關檢查資料登錄於「工程檢查暨初履勘管理
            系統」,並予以綜整編輯成工程檢查報告書供相關人員參考,報告檔需送本局建檔。
                 繼本府辦理木柵線體檢及淡水線工程檢查之後,自民國86年7月至101年6月止,本局陸

            續辦理淡水臺北車站、新店線北段暨中和線、新店線南段、板南線、板南線西段、南港線東
            段、小碧潭支線、板橋線第二階段暨土城線、南港線東延段南港站、木柵延伸線、新蘆線、
            南港線東延段南港展覽館站、新莊線新北市段、新莊線東門站、信義線、松山線等16次工程
            檢查,並將工程檢查過程之完整歷程,以書面資料彙整製作16冊工程檢查報告書,為經驗分
            享、傳承之重要資料,對捷運系統之完善顯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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