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捷運技術 第51期
P. 196
192 江信興 臺北捷運信義線的機電系統驗證與認證報告
七、測試階段
測試為驗證廠商其細部設計是否符合契約,及設備製造及安裝是否符合契約。測試由施
工廠商提送測試項目及程序,經審查通過後,由單機至單一車站/標到最後啟動區段或全系
統模擬營運測試,需整合介面標、統包標之子系統介面間之申請、進場、人員與設備之安全
管制作業,並配合臺北捷運公司行車規章進行測試。
契約要求:
(一) 檢、試驗與測試
1.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司指示辦理檢試驗/測試工作,以確保全部工作符合本
契約規定。
2. 為辦理本工程相關之檢試驗/測試工作,施工廠商得於工程司核定後,委託經工程司
認可之檢試驗/測試機構提供服務。
3. 施工廠商辦理檢試驗/測試使用自有之試驗室,應將試驗室之人員、組織、作業程序
與設備等於三十天前提報工程司代表核定。
4. 各檢試驗/測試日期應至少於檢試驗/測試七天前或工程司代表之指定天數通知工程司
代表。
5. 工程司有權使用其自有或獨立試驗機構之試驗設備,以辦理查證檢試驗/測試及核對
檢試驗/測試程序、技術與結果,並在施工廠商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所有檢試驗/測試
時,至現場監督。
(二) 檢驗及測試
1. 設備檢測之要求,不論是在製造地點或在工地,均包含於適當之文件中。當不同契約所
提供之設備於跨越介面之性能驗證時,應參考相關之特別技術規範(PTS)。此種情況
下,工程司應與有關施工廠商連繫測試時間,並安排量測或評估受介面影響諸參數。
2. 所需之測試應遵照政府主管當局之檢驗測試程序及要求,以及相關之國家/國際法規
與標準。本局亦可斟酌派遣其人員/檢驗員或檢驗專家以監督此種測試。
3. 工程司至製造地點監督之測試應儘量安排配合在一起,以便每次往訪能監督最多可能
之測試。
4. 工程司保留下令由獨立代理人執行測試之權力,於此情況,施工廠商應負責測試用材
料或物品之供應及運送,且一切相關之測試費用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三) 測試計畫
此計畫之目的係確保施工廠商已考量本規範內之所有測試要求,並在整體計畫中已有充
分準備以執行測試之程序。測試計畫之架構須能提供一完全整合之測試計畫。施工廠商須負
責測試程序之規劃、整合及管理,並須提送予工程司核准。測試計畫至少須包含下列資料:
1. 流程圖表:表示測試邏輯程序之流程圖。此流程圖至少須包括自工廠組合測試起至全
程計畫中必要之測試,至少應包括本節所訂之所有測試。此流程圖表應說明測試工
作、設計審查、安裝里程碑與測試步驟送審間之關連。
2. 測試程序清單:送審之測試程序清單,應列明測試程序之編號及送審時程。
3. 測試樣品控制計畫(Test Specimen Control Plan):說明施工廠商在全程計畫中測試樣
品之型態控制系統,應包括零件清單、圖說、檢測記錄和維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