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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求施工廠商改正相關瑕疵並複檢其改正結果。
4. 參與並見證相關之製程檢測及出廠前檢測作業。
5. 確認相關檢測結果並簽署相關紀錄文件。
6. 掌握現場作業動態並推估其整體製程進度。
7. 查察施工廠商履約作為是否確實符合契約相關規定。
電聯車分製程前段及製程後段針對不同監造項目進行監造外,相關駐廠監造人員之派
選,皆有訂定資格條件,以及駐廠期間應辦理之事項,工務所對駐廠人員所傳回之報告紀錄
必須予以審查,並考核其監造成效。其他系統本局亦有派員針對原型機測試及廠測,其作業
方式及相關規定皆大同小異。
(二) 機電設備運送交付作業
設備到貨點驗係依據一般條款對永久性設備點收,及依特定條款對設備運抵工地,所進
行之工程司目視檢驗。並於機電設備運送至工地時,辦理查驗作業避免不合格設備進入工地
進行施工。本局亦訂定作業程序,以規範機電設備運抵工地時,本局相關人員應辦理事項。
六、安裝階段
施工廠商安裝完成應依契約自主檢查後,由工程處派員抽查或全面複查,車站及道旁設
備安裝完成後,辦理相關會驗。
(一) 契約要求
施工廠商應切實依工程司核定之品質計畫辦理本契約工程之品管工作,並於每施工階段
完成其材料、設備及工程安裝、製造、施工自主檢查後,填報檢查表經工地授權代表及品管
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經工程司核定)簽認,並聲明表示施工廠商及其供應商使用
於本工程之材料、設備及工程製造、安裝、施工均符合本契約規定(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
應經依相關法規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交工程司,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並俟工程司核可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施工項目。每一工作項目完成時,施工廠商之品管負
責人應會同工程司辦理完工審查,審查時該工作項目應予查驗。
(二) 督工作業
藉由工地現場之督導查核,達成工程有效管控進度及安全衛生執行,並提昇捷運工程品
質。其中重大缺失:係指(1)進度落後達5%以上且未做適當處置、(2)有重大品質瑕疵、(3)影
響結構安全、(4)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安全衛生缺失項目。而一般缺失係指非為重大缺失
之項目。
(三) 控制重點
1. 依督工作業流程應先線上登錄預定督工行程,再執行督工查核。
2. 督工結果屬重大缺失項目,應依『督導查核缺失改善情形追蹤管制表』追蹤管制。
3. 缺失改善項目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辦理結案。
4. 工程處技術科應對年度內工程督導報告內容,進行分析及歸納作業,進一步研判及提
出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