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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江信興 臺北捷運信義線的機電系統驗證與認證報告
設計審查以確認辦理現況。施工廠商應提供完整而具體之文件及資料供本階段審查使用,包括
各類機電系統設備之組裝件及次組裝件(包括軟、硬體)之設計圖說及規範。本階段審查意見
應列入待辦事項管控,並據以修正所有型態基準文件、規範、圖說及時程。
(三) 最終設計審查(FDR):
最終設計審查之目的是在確認所有先前審查的意見及作業項目均經處理,並所有應修訂
之部分亦已納入可以交送的最後設計中。審查的基準為先前所有各階段之細部設計審查會議
之待辦事項,及各項細部設計資料之審查意見,施工廠商應於細部設計審查會議結束後30天
內辦理完竣。當下列事項完成時,施工廠商應準備相關文件及圖說,並申請召開最終設計審
查會議,已確認細部設計之完成,並依契約規定申請細部設計付款:
1. 所有細部設計項目依契約及核准之細部設計管理計畫完成。
2. 各階段設計審查會議之待辦事項已完成,並依程序完成相關必要之細部設計資料之修
正及核定作業。
3. 送審細部設計資料之審查意見已解決,並依程序完成相關文件之修正及核定作業。
為達成契約要求,本局制定相關管制作業程序書及依契約規定予以管控廠商設計作業之
進行;廠商所提送之文件,依權責分送予本局相關單位審查。部分系統如電聯車、供電、通
訊以及環控系統工程之設計資料需送技師簽證。
五、製造階段
完成細設進入製造階段,以電聯車為例,依據契約一般條款GP J.11製造期間檢驗及測試:
製造期間內之任何合理時間,工程司有權在廠商之場所或其他地點,檢驗、檢查和測試依本契
約供應構成永久性設備之材料和施工品質。如果該永久性設備之部分係在他處製造,廠商應代
工程司取得檢驗、檢查和測試許可,就如同該永久性設備係在廠商場所上製造一般。該項檢
驗、檢查或測試,並不免除廠商在本契約中任何責任。永久性設備之各部分在運抵依契約規範
之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施工或安裝工地前,應接受測試。依本契約之規定,有關永久性設備
之任何部分準備接受測試之日期和地點,廠商應於工程司認可之合理時間前或於本契約規範或
它處所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工程司至遲應於預定測試之日期前二十四小時,以書
面通知廠商出席測試之意願,如工程司未能按預定之時間和地點出席測試,則廠商得逕行測
試、視同工程司已到場,並於測試後立刻將正式簽證之測試結果及相關資料之副本送交工程
司。當永久性設備之任何部分通過工程司依契約規定所指定之測試,工程司應對該事實以書面
給予廠商一份檢驗合格證明。除非先取得該證明,任何需測試之永久性設備不得組合或使用於
本工程。在製造廠出廠前,工程司也有權檢驗永久性設備各部分之包裝情形。廠商應通知工程
司預期包裝之永久性設備何時可以受檢。工程司應通知廠商是否放棄檢驗。如未放棄檢驗,除
非針對永久性設備之該部分,由工程司發給廠商一份裝運證明,說明檢驗證明業已備妥,且包
裝亦已經通過檢驗,否則永久性設備之任何部分皆不得出廠。
電聯車採用駐廠監造方式,其餘機電設備則採用品質稽查及廠測管制設備品質,並於機
電設備運送至工地時,辦理查驗作業避免不合格設備進入工地。
(一) 電聯車駐廠監造目的
1. 監督施工廠商是否依工程司核定之圖說施作。
2. 檢視施工廠商製程電銲、螺栓鎖固、噴漆及組裝等施作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