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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測試組織說明:說明施工廠商在工廠及現場測試之組織;其中包括組織之成員和職掌。
5. 測試故障解決方法:說明解決測試問題所需依循之程序,故障再出現之控制方法和執
行一般測試之基本規定。
6. 檢查清單:為利於檢視測試完成,於各測試程序中所應測試之重要事件清單。
(四) 測試程序
測試計畫核准後,施工廠商須提送詳細的測試程序供工程司審核。任何測試前,本測試
程序須取得工程司核准,未獲得核准前不得實施測試。每一測試程序須至少包括下列需求:
1. 測試目的;
2. 測試環境條件;
3. 測試樣品之詳細說明,包括圖說,零件號碼、檢測記錄和維修記錄;
4. 詳細的測試程序;
5. 測試設備,包括所有測量設備及任何因執行本測試所須的額外設備,並提供測試配置圖;
6. 通過/失敗的測試標準值;
7. 重新測試之程序;
8. 人員要求和資格;
9. 若有必要,須說明本捷運局所須提供支援的設施及人員;
10. 在測試期間預防維修之等級和時程;
11. 測試資料表之格式;
12. 資料評估步驟。
(五) 測試報告
施工廠商應於每項測試完成後,儘快準備六份測試報告,不論其是否經由工程司或其代
表目擊驗證,應將該六份報告送交捷運局。若工程司或其代表參與目擊測試,其將連署測試
報告並表明其同意或其它意見。若工程司或其代表未參與目視測試,但其結果與讀數令人滿
意,其將送還施工廠商一份測試報告,並附帶一份書面通知,表明其對該測試以及測試結果
與讀數之同意,而與該測試有關之契約要求,其對照之條款號碼應於測試報告中明白陳述。
(六) 拒絕之權利
工程司應有權拒絕所有不合格之材料或工作,並要求工程之重作和修改,費用由施工廠
商負擔。
(七) 施工廠商提報竣工
1. 會驗
當本系統工程標一個或數個車站或經工程司認可為一獨立且完整之子系統施工項
目安裝完成後,施工廠商應通知工程司參與其安裝測試。完成特別技術規範規定應執
行之安裝測試(或系統測試)後,施工廠商應準備妥當並事先通知工程司俾供業主及
有關機關辦理會驗。工程司於接獲施工廠商會驗通知後,應安排於30天內辦理會驗。
會驗時將檢查每一車站的測試報告,所有安裝項目之功能測試及目視檢驗。在會驗中
若發現工程或測試報告有任何瑕疵,施工廠商應儘速改正此瑕疵。當所有瑕疵完成修
正之後,施工廠商應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此複驗需至上述瑕疵完全改正至工程司滿
意為止。
2. 工程實質完工
當所有本系統工程之各子系統工程項目,依據特別技術規範順利完成會驗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