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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51期 195
1. 檢查定位
工程檢查之進行不免除工程處監造及品管之權責。工程檢查之結果不作為驗收依據。
工程檢查之方向係以營運安全、乘客使用及後續維修之角度檢視工程之完整性。
2. 檢查內容涵蓋
土木建築:車站、隧道、軌道等之土木結構及建築裝修等。系統工程:電聯車、
號誌、供電、通訊、自動收費等,除個別系統之檢查外,並須查驗與介面標及既有系
統之相容性。
水電環控及車站設施:車站內電梯、電扶梯、水電、空調、照明、消防等設施設
備,隧道內照明、通風及消防安全設施,以及站體外之人行步道、無障礙人行設施等。
3. 各受檢單位自主性檢查
各工程處參酌工務管理處企業網頁提供之自主檢查表範例,依所主辦之工程特性
自行研擬適用之項目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送工作小組上傳企業網站,自主檢查
之缺失項目由各工程處自行控管至結案。
4. 工程檢查委員之檢查
書面文件檢閱,含各類調查報告、計算書、設計文件及測試報告等現場勘查/模
擬測試/會議研討。
5. 執行流程
(1) 檢查小組進行檢查後,其建議改善項目由工作小組製成分辦表,由受檢工程處填
報辦理情形及預定完成時間回覆,以送請檢查委員複查。
(2) 對於須改善作業屬契約範圍內之項目者,由工程處責成廠商儘早辦理;若涉及變
更設計,則依本局程序辦理變更。
(3) 檢查作業執行階段由總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由檢查委員報告執行狀況,受檢單
位則就各項改善作業辦理情形提出報告。
(4) 工程檢查進行中,各建議改善項目由工作小組持續列管至結案
(5) 工檢報告書編印後,針對未結案件應由受檢工程處持續列管追蹤至結案,並應於
初勘時提出書面補充資料。
(二) 系統穩定性測試
系統穩定性測試係依據交通部99年7月23日頒佈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暨交通部102年7月4日交路字第1025009258號函核定之「信義線系統穩定性測試計算方式及
基準」辦理。本通車路段之系統工程已於102年7月6日至102年9月7日間,完成本案之系統穩
定性測試。參與單位如下:
1. 臺北捷運公司
負責測試期間之操作及例行檢修(諸如測試運轉時刻表下載、司機員、行控中心、
機廠控制員與各車站站務人員安排、調度及測試期間之故障排除等)與資料提供。
2. 本局
負責試運轉期間之監督(含缺失改善)、參與會議並協調各地區工程處配合辦理。
3. 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測試期間之監督、協調與會議召開及提供測試電費之支付等。另於行控中心設置
聯絡人員,以利整體測試作業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