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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板應可防止玩弄及破壞。
8. 安全分析文件應清楚地描述其目的、範圍、方法,及與其他文件之關係。危險解決,
須說明引用之細部設計送審文件或/及相關操作、維修手冊的主題及文件號碼。其分
析文件包括:
(1) 電聯車:系統保證計畫、初期危險分析、子系統危險分析、系統危險分析、操作
危險分析、重大致命項目列表。
(2) 號誌系統:系統保證計畫、初期危險分析、子系統危險分析、系統危險分析、操
作危險分析、重大致命項目列表。
(3)供電系統:子系統危險分析、操作危險分析、重大致命項目列表。
(4) 通訊系統:系統保證計畫、初期危險分析、子系統危險分析、系統危險分析、操
作危險分析、重大/致命項目列表。
(五) 人因工程
施工廠商須應用人因工程原理,確保系統或子系統在設計、發展、製造、測試、維修及
操作時,會應用有關人體工學之安全及舒適性,將人為錯誤減至最少。須依照美軍標準規範
U.S. MIL-STD-1472的人因工程條款及「臺北捷運機電系統工程系統保證計畫書廠商指南」
來設計號誌設備。
四、細部設計階段
機電系統核心標係由本局機電系統設計處完成基本設計,再由得標之機電系統廠商完成
細部設計後施工。廠商必須依契約規定提送設計管理計畫供本局審核,工程司採設計審查和
稽核以監督廠商設計績效。細部設計之作業分別概述如后:
(一) 概念設計審查(CDR)
本階段之審查係以確保機電系統在系統層面上之設計及契約基準文件一致。概念設計審
查應著重於系統及子系統之架構,並透過必要之系統模擬分析以確認系統層面之設計能符合
契約之規定;此外針對構成系統及子系統,就其功能及規格進行配置(Allocation)及定義。
施工廠商對每一個系統、子系統、設備、零組件所建議之取得之方式,如採用市場上
標準商業(Commercial-Off-The-Shelf,COTS)產品、或修改現有標準商業產品、或特為本
契約自行研發產製及其所需之作業時程亦應於本階段整體考量。系統發展期間之所有風險
(Risk)項目應初步加以評估並列入管控。工程司對概念設計審查之意見及施工廠商執行狀
況回覆表,施工廠商應列入待辦事項加以管控,並據以修正所有型態基準文件、規範、圖說
及時程,以作為後續階段各審查、稽核作業之依據。
(二) 細部設計審查(DDR)
本階段審查應針對契約規範及概念設計階段所定義之系統、子系統之規格及功能,以及
各項型態系統設備之發展及設計成果進行審查。施工廠商應確實依據概念設計審查所確立之系
統、子系統功能及型態基準完成各項設備、零組件及其現場安裝施工之各項細部設計,並確保
其完全符合契約基準文件之規定。審查之另一個目的,在驗證施工廠商所採行之設計是否確實
可行並符合需求,且該項設計可如期進行後續之產製、安裝、檢測及整合測試等作業,以及確
認施工廠商已完成產製或採購之各項準備作業,其中包括對原型測試或首件產品檢測之結果及
設計確認其相符性。先前各項審查意見、結論、施工廠商執行狀況回覆表及應辦事項亦應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