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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周湘魁、邱垂億 臺北捷運機電工程回顧與展望
A. 證明主時程。
B. 製作一個容易了解與可行之設計、發包施工和測試時程。
C. 包含各分項作業間之介面里程碑時程與關係,以指引全線各項系統之展開。
D. 反應全線任一單項 / 多項作業執行時之關聯影響與預警,以利因應措施之及早規劃
與解決。
目前工管處定期製作中間時程月報反映各標概況,在施工測試階段亦會定期 ( 每
月或每雙周 ) 召開工程進度檢討會,針對介面里程碑逐項控管。於機電系統標,承辦
單位亦會配合各階段的進展,視需要製作系統部分的界面時程,將各系統標納入控管,
隨時分析全線完工時程之可行性。當中間時程經檢討發現已無法達成原規劃之完工通
車目標時,工管處便須重新評估並提報修訂府院管計畫時程。
(3) 細部時程
細部時程係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所提出,以供業主督促進度執行狀況所需。至
於其主要作業項目則舉凡為達成該契約所需辦理之各事項,例如設計、施工、製造及
與它標之界面等均需逐項編定,俾便能符合現況。其主要目的為︰
A. 藉由網圖之安排,業主得以明瞭廠商施工方式、工作順序之安排及資源之調配能否
確保工程於契約期限內達成。
B. 提供監督及預警進度之執行是否符合原規劃之目標,亦或偏離落後原規劃進度;亦
即檢視進度之執行是否符合里程碑之需求。
C. 提供業主掌控各階段之設計、製造、運送及文件送審、審查等過程之時程。
D. 標示各分標間之界面時程點,提供業主警示與修訂時程之依據。
2. 以文湖線為例之時程管控執行經驗
文湖線 CB410 區段標於 92 年 6 月 16 日開工,契約主里程碑共計 10 項,除實質完工
及竣工里程碑外皆為與他標有重要介面之管制點。本標土建及機電分別由東區工程處及機
電系統工程處負責執行,契約執行階段每月由東工處召開 CB410 區段標之月進度會議,
機工處則自行召開機電系統子施工標及電梯電扶梯子施工標之月進度會議,兩處分別對所
主管之細部時程進行管制。機電與土木之介面則定期以 CIP 會議進行協調,並每兩個月召
開雙處長會議以解決重要介面問題。
原契約規定須於開工日加 1584 天後達成高架段及平面段實質完工、1706 天後達成全
線及木柵內湖線一車到底實質完工。由於土建施作過程中遭逢地下管線遷移不順、變更設
計等因素辦理兩次工期展延,經審查後本局同意分別核予 278 天及 122 天工期,惟因廠商
之土建工程實際落後天數遠超過 400 天,若土建交付進場後依機電原規劃工期計算,必然
落後核定之展延後實質完工日甚多,不但廠商須面臨逾期賠償,也將影響院管之完工通車
目標。
由於該標土建與機電屬標內界面,針對土建部分屬廠商責任之遲延 ( 未被同意核予工
期展延部分 ),主廠商本應以整體契約為考量全面檢討追趕時程之可行性,重新調整工作
安排及時程分配方式進行趲趕,而本處亦透過各種方式要求機電專業分包商增加人力機具
以縮短安裝及靜態測試時間,各區域之區域測試於技術可行之狀況下同時間重疊進行,並
盡力協調營運單位盡量爭取可利用之非營運時段進行跨營運路段之區域及系統整合測試。
其間除原有之 CIP 會議外,並於每雙週召開界面管制會議進行進場界面協調、若需提昇層
級處理之事項則於每雙月召開之雙首長會議討論,本局更由副局長每月主持「CB410 區段
標工程施工時程管制檢討會議」列管整體時程並督導解決重要議題。於監造單位與廠商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