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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林柏榮、馬婉容 臺北捷運的工程管理機制
5. 為便於工程管理、品質與進度控制及培植業者承建能力,配合採統包方式辦理發包。本局
依工程性質及規模,經衡量而適度擴大分標,採行大區段標制度。以減少發包次數及減少
界面處理之困難,提高行政效率而降低管理費用,適度之工程規模宜予重視。
初期路網包括木柵線、淡水線、新店線、板橋線、南港線及中和線等,在前述發包策略
原則,考量發包當時國內營建市場現況,研擬各線之發包策略。最早發包施工之路線為屬中
運量之木柵線,木柵線土木建築工程分為上部結構、下部結構、車站建築、隧道、機廠設施、
水電及環控工程,採國內標方式辦理以扶植國內營造業。淡水線、新店線、板橋線及南港線
之發包,則依各施工標單獨發包施工,其中土木建築工程標大多為一個車站及隧道。中和線
則將土建工程與部分之機電系統合併為一標單獨公開招標,另考量本線之系統與初期路網系
統之相容性,將電聯車、號誌、自動收費系統等,切出分別併入新店線或南港線辦理發包。
本局初期路網之契約執行,施工界面之多寡,影響工程完工時程,工程分標為產生施工界面
之主要因素。
經評估初期路網之發包策略及契約執行情形,發現中和線之併標發包策略與契約執行之
控管較其它採單獨發包之各線為佳。故於民國 86 年起,後續路網包括內湖線、新莊 / 蘆洲線、
南港線東延段、信義 / 松山線、土城線延伸頂埔段、信義線東延段、環狀線第一階段皆改採
大區段發包策略,其方式為依工程規模大小,以大區段方式將其區分為一個或數個區段,而
區段內之工程內容,因捷運路線施工環境、營運路線、系統之相容性整合及國內專業施工廠
商之技術與承攬之能量等不同考量,而有不同之區分方式,視個案專簽報核,且各區段內之
合併招標工程,以工程費用所占比例為擬定招標對象之原則,以避免投標施工廠商之權利與
義務不均現象。另為減少界面及發包次數,並提高執行效率、降低執行困難度,於板橋線第
二階段及土城線研擬招標策略時,將多個車站及隧道段之土建、水電環控合併招標,故該路
線採併標方式辦理發包,將土建標分為兩個區段標,其機電系統與第一區段標合併招標,並
順利執行。
後續路網藉由大區段併標發包施工之方式招標發包,不僅減少施工界面,節省發包作業
時間進而縮短工期,同時較易掌握施工廠商之履約能力及財務,對於施工廠商技術不足之問
題,亦可以技術合作或聯合承攬方式補強,達技術移轉提升國內施工廠商技術之目的。本局
發包策略與制度之建立,係以維護國家利益、扶植國內施工廠商、並兼顧工程順利發包及施
工為前提、多年來已制定良好之基礎與成效,在政府機關首創採用較為嚴謹之三段標(資格、
技術、價格)開標方式,對施工廠商資格與財務方面之審查,更導引施工廠商改善財務結構
及公開化,頗具前瞻性與正面作用。但本局仍不斷針對各項問題及配合工程環境狀況,適時
檢討改進並研訂現行策略,期使更加完善健全。
另為瞭解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採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落實性與有效性,每年針
對各工程處進行內部控制查核;並將核定之查核結果掃描後上傳於品質管理系統,以確認各
工程處內部控制自主檢查缺失是否完成改善,確保招標發包階段之採購品質。其查核項目包括:
1. 招標階段:
採購標的類別、採購金額界定及預算來源、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屬分批辦理或分別辦理、
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公開閱覽、招標方式、依據法條、電子領/投標情形、採最有利標 (含
未達公告金額)及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核准情形、訂定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技術規範」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其執行注
意事項、預約式契約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事項、招標公告查核獲廠商提出招標文件疑義之
處理結果是否合理及符合規定、技術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