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捷運技術 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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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范素玲 BIM法律相關問題探討
使另一廠商因此模型錯誤並進而造成損害,如何求償[7,8,9,11]?由含業主、設計、施
工、擔保、小包等35個產業協會所組成的聯盟ConsensusDOCS Coalition,於2008年
發布之一份與BIM相關之契約附件範本,ConsensusDOCS 301[10],標題為「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 Addendum」,其建議各廠商發現其他廠商建築資訊模型
有錯誤或矛盾處,應立即向所有相關廠商反應,此外也約定各廠商不對其他廠商請求
衍生性之損害。同時也約定廠商僅須就其合約範圍內之模型所負責,超出其合約範圍
之模型其他廠商採用時,其無須負責。此外更進一步於契約中要求各廠商應投保保險
並約定投保額度。
此外,本研究建議業主亦可參考美國建築師公會於2008年所提出 E202文件[1],
於契約中約定各參與團隊所應負責之建築元件詳細程度以及所應負責之責任範圍。而
有關廠商投保專業責任險部分,本研究認為儘管因為BIM技術新穎,保險公司尚無相
關之保險類型,但一般專業責任險應足以涵蓋建築資訊模型之相關損害賠償。
另外,Foster(2008)指出由於協同作業的關係,原則設計廠商之注意義務僅需及
於使用其設計之施工單位,但是因為協同作業,設計單位同時可能面對與其無契約關
係但因為應用其所提供模式而遭受損害之次承攬人,小包或專業廠商之侵權告訴。
一般設計單位之責任可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其契約責任上其負有無過失之
瑕疵擔保責任與可歸責於設計單位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而於侵權責任可分為民法184
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權利
侵害,與民法184條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之
利益侵害,和民法184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亦同之」[12]。
由此可知侵權行為第一項構成要件為故意或過失,而第二項為違反法律。而過失
一般分為三類:抽象過失(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具體過失(未盡與處理自
已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與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能力,若稍加注意,
損毀滅失將不致發生)[13]。
然而一般學說認為設計單位所應盡之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12],因
此無論協同作業與否,設計單位所應盡注意義務並未改變。而於違法法律之侵權上,
他人之範圍是否會因為BIM協同作業而擴大,本研究認為「他人」之定義取決於所違
法之法律對於「他人」之定義,故並不會因為協同作業而使「他人」範圍擴大。
五、BIM的契約與規範問題
BIM之應用除前述智慧財產權與風險責任分配上之約定外,本研究建議參採「工程專案
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就以下各部分進行約定:
1. BIM與2D圖說之文件優先順序:即當業主於招標時同時提供建築資訊模型與2D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