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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47期 11
1. 資訊量增加
依據史培靈原則,承包商依據業主所提供之設計及說明施工者,不須對因該設
計與說明造成之缺陷結果負責[6]。因此業主於倘業主於招標時提供廠商建築資訊模
型,建築資訊模型往往包含比傳統2D圖更詳盡之資訊,而廠商如依據該資訊施工錯
誤而蒙受損失,則無需為此負責。因此,業主於BIM應用後,但其由於對於建築資訊
模型之資訊正確性因為資訊量的增加而須擔負更多風險,而相同的提供業主該模型之
設計單位也因此承受更多風險。
其中業主雖有此風險之提高,但BIM技術之使用,可增加設計、施工間的溝通有
利界面整合等優勢與效益,但是對於設計單位而言,其無此優勢與效益,倘採用BIM
其設計費用與成本亦無增加,且其設計費用相對於施工費用以及設計錯誤而產生之損
壞賠償往往非其所能承擔,因此Foster(2008)建議在BIM應用推動上應加列除外責任與
免責條款,以及就損害賠償做上限之約定[7]。
此外本研究認為資訊量之增加除業主與設計單位將增加風險外,倘若將業主於招
標階段提供建築資訊模型,且將建築資訊模型列為契約文件時,其中含於各元件內之
規範、屬性或要求,施工廠商於短暫備標期並無法逐一檢視,其可能對廠商因此增生
成本風險,其風險實不容小覷。然而依據沈育倫(2012)[5]研究顯示,有四名專家對此
觀點採反對看法,其認為為仍消化投標資訊風險自然提高,但未能消化投標資訊並與
BIM並無關,部分專家更進一步認為BIM使資訊具體與透明化,反而可降低施工單位
的風險。
2. 軟體缺陷
文獻指出,BIM之應用倘若BIM軟體本身的功能上造成錯誤,但因為軟體廠商多
半有免責條款,因此當有錯誤產生其責任應由誰擔負?若此軟體由業主所指定使用,
是否因此由業主承擔?若廠商因為軟體缺陷而需要更多工期,是否應予以展延[7,8,9]
本研究認為軟體缺陷,有經驗之工程師可以透過不同的檢核方式檢核,因此本研究建
議業主於契約中約定軟體缺陷而產生之錯誤由廠商承擔,但若因此而增加工期,則應
同意予以展延。
3. 模型共容性
BIM軟體不同,其無法轉換、或轉換時資訊不全,則將產生新的風險與責任
[11]。本研究建議參考「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3]第七
條,於契約中約定業主有權指派廠商擔任建築資訊模型管理者,其應負責模型整合
等,並建議進一步約定模型管理者應擔負模型整合之正確性檢核責任。
4. 協同作業
BIM的應用不只是技術上的改變,更是執行模式與流程上的不同,協同作業為
BIM技術之一大特點,不同的團隊同時於相同的模型上執行工作,彼此可也賴以彼此
的模型而發展自己的模型,其除涉及智慧財產權議題外,倘若某一廠商模型錯誤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