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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46期 191
擬分析結果,建議捷運建設TIF機制的計畫總年期宜設定為30年,方使自償能力提高
較為顯著,而過長則易影響地方財政運用。
另者,計畫基年指計算稅收增額的基準,凡超過基年稅收部分,將歸屬為稅收增
額,於計畫期間內,以特定比例進行提撥。由於捷運建設計畫對房地價之影響時機,
難以準確評估,而明顯影響時機多為「公告」、「施工」與「通車」等三個時點,但
於公告時即具有宣告效果,故建議以計畫公告年為基年。
3. 確立稅目與分配額度
捷運建設或TOD規劃,其外部效益將反應於TID內相關稅收上,包含與財產價格
有關之土地稅,以及營業收入有關之營業稅等,依美國實施經驗土地稅與營業稅皆可
作為回收稅目【Casella, 1985: 9】,但國內則分屬地方稅與國稅,地方所能提出之自償
性經費以土地稅為主,故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與契稅,作為TIF回收稅目。
TIF係運用一般稅收而非加稅【Gihring, 2009: 10】,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從實徵稅額中超過基年稅收的增額部份,提撥特定比例至TIF基金或專戶中。簡言
之,分配額度指地方針對稅收增額所提出的貢獻比例。由於TID內之房地價上漲,非
全因捷運建設所造成,故僅以特定比例予以回收,如美國加州將稅收增額的20%歸屬
原稅捐機關使用,而非全額挹注。另國內決定稅收增額挹注捷運建設之分配額度時,
縣(市)政府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規定,扣除分配給所屬鄉(鎮、市)
之稅收比例後,再予決定分配額度。
4. 估算稅收增額
於建立時間、空間之參數範圍,並確立稅目與分配額度後,則於各項社會經濟假
設條件下,進行未來地價成長率之設定,以求算計畫期間內稅收增額估計數。其估算
方法係將區內基年地價乘以成長率,求得各年地價後,再乘以稅率以求算各年稅收,
之後將各年稅收皆扣除基年稅收後予以加總,最後乘上分配額度,即求得挹注捷運建
設之稅收增額估計數。
將稅收增額納入財務計畫之自償率收益分子項(分母項為建設經費(BC)),
並同時包含其他淨收入項目,例如票箱收入(TR)、附屬事業收入(IR)(扣除營
運成本(OC))、土地開發收入(DR)(扣減土地開發成本(DC))、稅收增額收入
(TI),以及其他財政努力之收入(OI),如加強落實捷運車站周邊土地開發所獲得之
淨效益、其他財源挹注等,自償率(SLR)公式即表示如下【中興工程顧問,2011:
四-2】:
[(TR + IR - OC)+(DR - DC)] + TI + OI
SLR =
BC
5. 訂定融資計畫
由於捷運建設初期成本龐大,回收期長,因而需透過各種融資管道,先行籌措建
設經費,以協助工程之推動。融資管道包含公債發行、建立基金、銀行借款等,將
未來稅收增額做為借款擔保,先行募集資金,而後TIF計畫執行並開始回收稅收增額
後,則用以償還融資本息。
(三) 計畫申請與核定
TIF計畫的申請與核定可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階段。首先,因TIF涉及稅收的專款專用,
與目前各地方政府採用統籌統支辦理方式不符,而地方財政運用屬地方自治事項,涉及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