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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46期                                            187



            capture),將未來公共建設與生活環境投資改善,所伴隨之稅基擴大與稅收增額部分,作為

            償還各項建設經費之擔保,藉以融資並專款專用。由於TIF有助於將公共投資建設的外部效
            益予以回收,促使財源有效配置,並有效率地實現地方規劃目標與建設發展,因而若將TIF

            運用於TOD規劃開發,似有助於解決目前中央與地方資金缺乏之窘境,而有效地落實TOD相
            關規劃目標,藉以引導都市發展。
                 綜言之,鑑於實踐TOD政策目標的資金籌措不易,且其外部效益所促成之稅收增額卻受
            到忽略,而未與捷運建設之相關支出作連結,本文試引用TIF作為捷運建設財源籌措機制,

            以積極運用未來稅收增額作為自償性財源,以減輕中央與地方預算編列之負擔。


                                             三、TIF於國外之作法


                 本文建議引用TIF作為財源籌措機制,故以下先就該制度於國外之實施經驗進行說明,

            以作為國內實施之參考。
            (一) TIF的起源與發展
                 TIF於1952年美國加州開始實施,源自於再發展活動之聯邦補助資金(federal funding)大
            幅縮減,造成地方財政困境;1960至70年代,聯邦政府縮減都市更新補助款,TIF開始成為
            再發展計畫的替代資金來源。1980至90年代,因聯邦停止協助都市更新事務,TIF 即廣泛被
            各州採行以進行地方更新事務,此後各州開始通過TIF立法,目前共有49個州與D.C特區(除

            亞利桑納州外)完成立法,並廣泛運用於各種用途。
                 以伊利諾州的芝加哥市為例,自從該市於1984年開始採用TIF至今,一共創設173個TID
            且目前仍有165個TID持續運作中。此外,美國TIF確實為地方政府帶來額外的建設財源,依
            據統計,明尼蘇達州於1991至2001年間,所回收的TIF收益佔該州經濟發展收益38%【Weber
            and Goddeeris, 2007: 3】。加州Contra Costa郡內所有再發展機構於2010至2011年,所獲取之

            稅收增額約有1億6千3百多萬美元【State of California, 2011】。
                 除美國之外,澳洲、英國等國家亦於近年來開始探討TIF於公共建設財務融資的運用。
            澳洲係由不動產委員會(Property Council of Australia),委託PricewaterhouseCoopers國際會
            計事務所,進行TIF籌措公共建設資金之研究案【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08】。英國於
            2008年亦有英國不動產聯盟(British Property Federation)進行TIF作為都市再生新財源工具
            的相關研究【BPF, 2008】,而於2010年9月20日更是直接由副總理宣布授予地方政府新的舉

            債權力,利用TIF將未來預期成長稅收,作為建設或資本計畫之財源,以達經濟發展或成長
            之目的【HM treasury, 2010】。因此,TIF對於地方建設或相關計畫之財源籌措,確實受到越
            來越多國家的重視。
            (二) TIF的意義與實施

                 TIF係地方特別立法將基年後,計畫期間內因公共投資所產生的財產稅、營業稅或其他
            稅目之增額部分,納入基金當中或其他方式,支付計畫地區(TID)內因公共投資計畫所衍
            生之融資債務【Day-Marshall and Lester, 2008: 90;Gihring, 2009: 7】。換言之,TIF是地方政
            府將TID未來可能獲取的稅收增額,透過各種融資管道籌措現在公共投資所需資金,有助於
            投資計畫之推動,藉此促進計畫地區發展。
                 TIF之運作如圖1所示。首先,地方規劃單位須根據立法規定,依衰敗窳陋等現況,證實

            計畫地區確有TIF之需求,並擬訂相關計畫內容,而後召開計畫地區公聽會或說明會,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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