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捷運技術 第46期
P. 159

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46期                                            153



                                              表4 LG07車站土地開發策略分析
                開發策略               調整使用分區                       放寬容積                       都市更新
                               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工   都市計畫法第27-1條                            都市更新條例、新北市都市
                法令依據           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市地                                          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重劃實施辦法
                               距離捷運車站100公尺範   距離捷運車站300公尺範圍   考量公有土地分布,以距捷
                適用範圍           圍內,以緊臨捷運車站之               內,捷運沿線第一個臨路                運車站500公尺為範圍
                               街廓為原則                     街廓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以變 1.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                            1.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
                               更基地捐贈10%建築用地 2. 街 廓 大 於 2 0 0 0 平 方 公 尺 2. 街廓大於1公頃者,為提升
                開發規模           進行開發                      者,至少需為2000平方公              開發可行性,視地方紋理縮
                                                         尺                          小更新單元,但以超過3000
                                                                                    平方公尺為原則
                             1. 考量地方發展紋理及發展   具開發潛力之基地條件:                         1. 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
                               潛力                      1. 建築物超過其構造使用年               定基準
                             2. 得以計畫道路與公共設施              期之面積達1/2                 2. 公有土地超過100平方公尺
                選取原則
                               為範圍邊界                   2. 建築物無設置電梯或法定               之建地(非巷道)
              (開發門檻)
                                                         停車位之棟數達1/2
                                                       3. 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
                                                         棟數達1/2
                土地產權/          進行TOD理念發展,由政府主動納入都市計畫檢討與相   公有與私有土地整體開發

                開發主體           關規定,地主配合開發
                               考量都市計畫變更,假設   考量容積調整,假設第5年   公私有土地一併開發,假設
                開發時程
                               第5年開發                     開發                         第2年開始投入成本
                               以10%可開發建築用地開   放寬容積所增之收益,於   無
                回饋比例           發效益之30%回饋地方政              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
                               府                         利益應回饋地方政府30%
                財源型態/          以回饋金為財源,取其中   以回饋金為財源,取其中   公有土地開發利得可為建設
                分配比例           40%挹注捷運建設                 40%挹注捷運建設                  財源,取其中40%挹注捷運
              (降低衝擊)                                                                建設


                                               表5 土地開發策略回饋與管制
              土地開發策略               調整使用分區                       放寬容積                       都市更新
                                                                                  ■  開發效益(雖無實際變現,
              收取效益名目                  回饋金                        回饋金
                                                                                    但有增值之實)
                             ■  臺北市:放寬容積所增加 ■  臺北市:放寬容積所增加 ■  公有土地持有比例參與開發
                               收益之70%                    收益之70%                     申請容積獎勵之開發效益
                回饋比例         ■  新北市:變更後回饋10% ■  新北市:放寬容積所增加
                               可 建 築 用 地 開 發 收 益 之       收益之30%
                               30%
                             ■  配合進行都市設計               ■  配合進行都市設計                ■  都市設計審議
                             ■  大規模開發,有效集中留 ■  大規模開發,有效集中留 ■  都市更新審議
                               設開放空間                     設開放空間                    ■  積極興闢公共設施或協助開
                降低環境
                             ■  提供公益性服務空間              ■  經費需挹注捷運建設及公               闢
                衝擊方式
                             ■  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共設施                      ■  經費需挹注捷運建設及公共
                             ■  經費需挹注捷運建設及公                                         設施
                               共設施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