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捷運技術 第46期
P. 158

152    顏志偉、簡文彥、賴宗裕、陳芊灼、蘇偉強、黃千倚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之探討



                                              表3 LG04車站土地開發策略分析

                開發策略              調整使用分區                      放寬容積                        都市更新


                               都市計畫法、臺北市主   都市計畫法第27-1條、臺北   都市更新條例、臺北市都市更
                法令依據           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
                               案                       例第80條之2、第80條之4             標準

                             1. 距離捷運車站100公尺 1. 距離捷運車站300公尺範圍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
                               範圍內,以緊鄰捷運車              內,捷運沿線第一個臨路                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
                               站之街廓為原則                 街廓                         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中,更
                適用範圍         2.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符合 2.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符合法                         新單元周邊距離捷運系統車
                               法令規定                    令規定                        站200公尺以內為更新指標之
                                                                                  一。但考量公有土地分布,仍
                                                                                  以距捷運車站500公尺為範圍


                             1.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             1.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                1.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
                             2. 開發後應配合捷運建設 2. 街 廓 大 於 2 0 0 0 平 方 公 尺 2. 街廓大於5000平方公尺者,為
                開發規模           提供更具公益性之使用              者,至少需為2000平方公              提升開發可行性,視地方紋理
                               空間                      尺                          縮小更新單元,但以超過3000
                                                                                  平方公尺為原則


                               具開發潛力之基地條件※:                                     1. 符合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
                選取原則         1. 建築物超過其構造使用年期之面積達1/2                               環境評估標準
              (開發門檻)         2. 建築物無設置電梯或法定停車位之棟數達1/2                           2. 公有土地超過100平方公尺之
                             3. 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棟數達1/2                                 建地(非巷道)


                土地產權/          進行TOD理念發展,由政府主動納入都市計畫檢討與   公有與私有土地整體開發
                開發主體           相關規定,地主配合開發


                               考量都市計畫變更,假   考量容積調整,假設第5年   公私有土地一併開發,假設第
                開發時程
                               設第5年開發                  開發                         2年開始投入成本

                               比照放寬容積回饋地方   放寬容積增加之收益,於   無
                回饋比例           政府70%,需提供公益             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
                               設施之樓地板面積                利益應回饋地方政府70%

                財源型態/          以回饋金為財源,取其   以回饋金為財源,取其中   公有土地開發利得可為建設財
                分配比例           中40%挹注捷運建設              40%挹注捷運建設                  源,取其中40%挹注捷運建設
              (降低衝擊)

            ※ 於臺北市將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需依據「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之規定,以「僅調整使
              用分區項目,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容積率」為原則;因現行調整使用分區回饋金收取成效不彰,考量執行可行
              性,於LG04車站無選取基地進行調整使用分區。若其他捷運車站有適宜之基地可進行調整使用分區(如工

              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仍得適用調整使用分區選取原則。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