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捷運技術 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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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鄭國雄    陳俊宏  由全生命週期談臺北捷運工程之風險管理


                                             三、捷運工程風險管理



                   臺北捷運工程自民國75年開始,至今已有20餘年歷史,早期本致力於制度之建立,
              並參照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之施工管理制度,發展出適用於我國人習性之各種管理規
              章,經過長期實際執行,並不斷的修正後,所有針對捷運工程之管理程序,已經發展成
              為ISO驗證的QSOP,建置於捷運局企業網站上,供全體同仁可隨時上網查閱參考,且早
              期以先進國家工程人員為總顧問引進許多優良的制度,所有的管理模式亦因不斷的修正
              改良,早已成為國內工程界之標竿翹楚,但對於風險管理而言,雖其精神皆以涵蓋在各
              種設計文件或施工規範中,
                   而實質上的規範管理則仍處於起步階段,從民國98年由總工程司已召集本局各局
              處進行風險管控之研討,作者現藉由本文來闡述捷運工程之專案管理,由於本身才疏學
              淺,若有謬論或疏漏之處,請各專家學者多予包涵及不吝指正,以下就規劃階段至營運
              階段分別闡述:

              (一)規劃階段
                     基本上捷運工程之規劃可回歸至大眾捷運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其規定
                     如下: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應考慮之因素)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左列因素:
                        1. 地理條件。
                        2. 人口分布。
                        3. 生態環境。
                        4. 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5. 社會及經濟活動。
                        6. 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7. 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8. 其他有關事項。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
                     含左列事項:
                        1. 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2. 運量分析及預測。
                        3. 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4. 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5. 路網及場、站規劃。
                        6. 興建優先次序。
                        7. 財務計畫。
                        8.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9. 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10.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11.  其他有關事項。


                   就上述的條文而言,已清楚的述明規劃階段(含可行性研究)至少應該研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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