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捷運技術 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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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張美君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廠站週邊土地整體開發規劃與風險管理



                                       表1  捷運設施與開發建築物界面項目表

                界           面                      建築         結構          土木         機電          大地
                地下結構體與車站結構接續                       ˇ          ˇ           ˇ          ˇ           ˇ

                結構基礎、地下室接續                         ˇ          ˇ           ˇ
                結構設施排水、防水                                     ˇ           ˇ          ˇ

                機房設施                               ˇ                                 ˇ
                消防設施                               ˇ                                 ˇ

                排水設施                               ˇ                                 ˇ
                供水設施                               ˇ                                 ˇ

                變電設施                               ˇ                                 ˇ
                空調設施                               ˇ                                 ˇ

                供電設施                               ˇ                                 ˇ
                電話設施                               ˇ                                 ˇ

                接地系統                               ˇ                                 ˇ
                昇降設備(電梯、電扶梯)                       ˇ                                 ˇ

                建築裝修                               ˇ                                 ˇ
                地質鑽探、測量、建築線指示                      ˇ                      ˇ                      ˇ





              (四)經營與管理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21條第1項「建物全部或部分出租、設定
                     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交由投資人統一經營者,投資人應於申請投資案核定後,檢
                     具其所訂營運管理章程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建物產權登記前併同營
                     運人與執行機構簽訂營運契約書,依本辦法規定受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同

                     條第2項規定「建物非屬統一經營者,投資人得參照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研訂管理
                     規約,並納入與捷運有關之特別約定事項,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請
                     照、興建。」
                     本局依據「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辦法」執行聯合開

                     發公有不動產租售業務。於聯合開發大樓結構完成後,委託辦理公有不動產鑑
                      價,參考鑑價報告研擬租售模式,提送「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
                      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擬訂不動產總值或標定底價,提報「臺北市政府財產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依審議通過之總值及2家鑑價報告年租率之平均值,計算月租

                     金底價並簽奉市府核定,據以辦理公有不動產租售作業。開發建築物為能創造最
                     大效益,如文湖線忠孝復興站(如圖4)經評估以統一經營方式交由專業團隊全方
                     位之經營,以創造地主、投資人、政府三贏,惟開發案多係依公寓大廈規約進行
                     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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