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捷運技術 第45期
P. 136

1
              128           張美君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廠站週邊土地整體開發規劃與風險管理



              (一) 都市計畫與用地取得

                     開發所需用地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2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
                     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循都

                     市計畫相關法令,辦理都市計畫與變更。另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規定
                     「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

                     得。」,私地部分,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
                     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選擇參與協議價購之土

                     地,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臺北市政府進行開發,享有基地開發完成後依優
                      惠辦法之規定,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申請優先承

                      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之權利。公地部分則以有償撥用方式處理。
                      為確保土地開發的可行性、便利捷運設施用地取得及健全都市機能等,捷運局於

                      此階段,將進行基地評選、概念設計及財務分析。
                   1.  基地評選

                     基地評選作業首先由捷運沿線車站發展潛力分析之整體考量,進而到聯合開發基
                     地區位選擇並劃定範圍之替選方案。考量基地條件及社經環境,再藉由土地取得

                     難易、開發及法令限制、技術可行性及財務效益之檢核,經由方案評估提出聯合
                     開發建議及應配合事項等。

                   2.  概念設計及財務分析
                     概念設計及財務分析之目的,係使參與開發之地主、投資者及政府均能獲得開發

                      利益。經由本過程,將用地內所配合設置的捷運設施與開發建築物作合理性、通
                      盤性的彙整及評估使捷運與土地開發具有整體性,增進土地開發之效益。


              (二) 規劃設計與甄選投資人
                      有關開發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

                      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均納入「土地開發用地開發

                      內容及管制規定」並由捷運局報請本府公告實施。土地開發與捷運系統不論是否
                      共構,二者之營運與維修皆須採獨立之作業方式,以減少二者於施工與營運時對
                      彼此功能之影響。雖然捷運局在都市計畫過程中,均極力爭取較高之獎勵以保障

                     地主權益,但投資人依據公告之「土地開發用地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進行地面

                     層以上建築物之設計並送請都市設計審議時,委員多冀望獎勵用於公益層面,而
                     造成投資人規劃設計的困擾。
                     至於開發之方式,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自

                     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並於該辦法第15條~21條規定投資人甄選程

                     序及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